工商局行政处罚的一般做法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23 19:21:11 54 人看过

工商局行政执法由各工商所的检查人员具体执行。

执法人员查得涉嫌违法的事实后,一般会联系企业,要求企业对违法事实进行说明,并确认对行政处罚的态度。如企业确认违法事实,接受行政处罚,会向企业出具《行政处罚告知书》,三天后,向企业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北京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也可能直接向企业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北京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企业缴纳罚款后,执法人员将行政处罚案件整理归档,整个行政处罚案件完毕。

一、当场处罚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当场处罚的适用条件包括:

1、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3、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场处罚程序是相对普通程序而言的程序,其主要针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因果关系明确的违反行政管理的行为,其主要特点在于当场决定并当场处罚。

把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处罚,指依据法令规章,加以惩罚,即使犯错误或犯罪的人受到政治或经济上的损失而有所警戒。

二、环境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包括哪些?

1.立案。立案是指环境行政主体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控告检举材料和自己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需要给予环境行政违法人行政处罚,并决定进行调查处理的活动。立案应当填写专门形式的《立案报告表》,立案后应指派承办人员负责案件的调查工作。

2.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是案件承办人员对于案件事实调查核实、收集证据的过程。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环境行政主体在调查或者依法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环境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环境执法人员应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调查结果。调查终结后,案件承办人员应提出有关事实结论和处理结论的书面意见,由环境行政主体负责人审查批准。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环境行政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在决定作出之前应依法向当事人履行告知义务,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4.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于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环境行政部门必须制作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5.处罚决定书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后,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环境执法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以直接送达、留置送达、转交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等方式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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