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世贸组织五年来,我国的外贸进出口平均递增近30%,越来越多的经济贸易纠纷需要包括贸仲委在内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用仲裁方式来解决。为此本报独家专访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简称贸仲委)名誉主任任建新。
有别于政府机构
问:贸仲委与政府机构有什么区别?
任建新:贸仲委是1954年根据政务院(即后来的国务院)的决定设立的。政务院在其决定中明确贸仲委应设立在对外贸易的社会团体之中,有别于政府机构。贸仲委从一开始成立,它的独立性、民间性就是明确的。1994年颁布的《仲裁法》也充分肯定了独立性和民间性是仲裁的根本。贸仲委属于民间性的独立仲裁机构,因此不受行政干预和影响,实行的是与国际通行做法相一致的商事仲裁规则。
问:在具体方法上我们有没有自己的探索和创新?
任建新:在解决当事人争议的具体方法上,我们始终遵循国际商事仲裁惯例,不断吸收国际先进仲裁理念和做法,结合中国的商事仲裁实践,发展完善我国的商事仲裁理论。贸仲委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创造了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争议解决方式。这一方法既符合中国国情又得到了不少国际仲裁机构的认可和采用。这是我国对国际商事仲裁事业发展的重要贡献。贸仲委还聘请了200多名外籍人士担任仲裁员,审理其受理的仲裁案件;我们的仲裁员也受聘于国外的商事仲裁机构,担任他们的仲裁员,审理国际仲裁案件。目前,贸仲委审理的仲裁案件当事人已经涉及40多个国家和地区;仲裁裁决已经在英国、美国、日本、德国、加拿大、新西兰、葡萄牙、奥地利、西班牙、意大利、新加坡等国家和香港地区得到了实际的承认和执行,公信力得到了广泛的认可。
提高在国际仲裁界地位
问:怎样进一步提高我国的仲裁在国际仲裁界的地位?
任建新:贸仲委经过50年的发展已经成为与国际商会仲裁院、美国仲裁协会、伦敦国际仲裁院、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等相媲美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在国内仲裁中也处于领先地位。纵观一国商事仲裁的发展离不开本国仲裁法律环境的培育和改善。要进一步提高我国仲裁在国际仲裁界的地位,必须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国国际仲裁法律制度建设和仲裁实践的进程,其中建立与国际更密切接轨的仲裁法律制度、营造良好的仲裁法律环境是关键。目前我国的仲裁机构正努力加强与法院、政府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在争取法院对仲裁支持的同时,积极探索科学的管理体制,努力构建有利于仲裁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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