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所谓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是解决在与市场竞争有关的形形色色的商业信息中,哪些信息符合法律将之作为商业秘密来保护的标准问题。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构成商业秘密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不为公众知晓;经济实用性;权利人采取了适当的保密措施。
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它包含新颖性和秘密性的双重含义。
商业秘密的经济实用性则指,商业秘密通过现在或将来的使用,能够给所有人带来现实的或潜在的经济价值或竞争优势,而不能带来经济价值的其他信息则不构成商业秘密。
实用性是指商业秘密的客观有用性,即通过运用商业秘密可以为所有人创造出经济上的价值。
商业秘密的管理性,是要求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必须对商业秘密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使之可以达到保密目的。
保护企业商业秘密这样做:
(一)明确商业秘密的范围
企业包括经营与技术两方面。经营中的商业秘密是指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其内容具体包括:新产品的市场占有情况及如何开辟新市场;产品的社会购买力情况;产品的区域性分布情况;产品长期的、中期的、短期的发展方向和趋势;经营战略;流通渠道和机构等。
企业技术信息中的商业秘密是指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等信息。其内容具体包括:技术水平;技术潜力;新技术前景预测;替代技术的预测;专利动向;新技术影响的预测等。
(二)确认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主要有六种表现形式: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4、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5、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仍从侵权人处获取、使用或者披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6、以高薪或者其他优厚条件聘用掌握或者了解权利人商业秘密的人员,以获取、使用、披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侵犯商业秘密的后果
为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责任,即经营者违反该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25条规定了相应的行政责任,即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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