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质量问题损失谁负责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3-07 00:35:04 89 人看过

一、房屋质量问题损失谁负责若房产品质出现瑕疵或问题,首要之举应是寻求开发商之协助,因其购房者与开发商拥有直接的契约关联。

开发商身为住宅商品的生产及销售方,须对商品的品质负有最终的责任。

若发现质量问题,开发商有责任对购房者进行补偿,其随后可以依据质量问题以及相关合约条款追究责任单位的赔偿责任。

若开发商无法满足购房者的合理诉求或者对开发商的解决方案感到不满,当事人可以向负责建筑工程质量监管工作的权威机构提出评估申请,也可以通过投诉的方式向住房建设管理相关部门寻求帮助。

在此种背景下,住户亦有权委托具备法定结构安全性鉴定资质的机构对所购房产进行全面而精准的鉴定,鉴定结果将充分反映在民事赔偿过程中,成为重要的证据支撑。

若以上所有路径均未能解决购房者面临的困境,那么,购房者便可依据现行的法律规范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正式向权威的仲裁机构发起仲裁请求,甚至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

例》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房屋质量问题赔偿标准房屋质量问题赔偿标准是:

1、因为房屋主体结构质量有问题未达到要求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定没有达到标准,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该赔偿;

2、因为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到了买受人正常的使用和生活居住,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3、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可以维修的话,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如果没有维修,要给予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

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房屋质量问题损失谁负责”,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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