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权属争议行政裁决的范围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18 20:12:55 63 人看过

土地权属争议是行政裁决的范围,土地权属是土地的所有权及由其派生出来的土地占有、使用和收益权的统称。

《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或个人使用。

行政裁决处理的是是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主要集中在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和补偿争议、政府采购活动争议等方面。合同纠纷等一般民事争议不属于行政裁决的受理范围。

例如: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行政裁决包括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包括专利侵权纠纷处理、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此外,还有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客运经营者发车时间安排纠纷裁定、水事纠纷裁决等。

行政裁决主体是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不同于作出民事仲裁的民间仲裁机构和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的法院。比如,土地权属争议行政裁决由区(县)或镇人民政府作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由市市场监管部门作出,政府采购投诉行政裁决则由财政部门作出,等等。

我国法律没有对行政裁决作出统一规范,相关规定散见于多部法律法规中,比如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矿产资源法等法律规定了土地、林地、草原、矿区等自然资源权属民事纠纷的行政裁决事项,商标法、专利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中药品种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对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和补偿争议的行政裁决事项作出了规定,政府采购法等法律对政府采购活动争议的裁决处理作出了规定。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02日 10:5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土地权属相关文章
  •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行政复议一案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绥宁县长铺子苗族乡哨溪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彭先和,该村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苏明,男,1968年6月8日出生,苗族,住绥宁县长铺子苗族乡哨溪村4组。系该村村支部书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绥宁县长铺子苗族乡袁家团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黄大焕,该村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曾维国,男,1962年11月8日出生,苗族,住绥宁县长铺子苗族乡袁家团村6组。系该村党支部委员。委托代理人袁光明,男,1952年1月9日出生,苗族,住绥宁县长铺子苗族乡袁家团村4组。系该村党支部委员。原审被告邵阳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邵阳市城北路6号。法定代表人郭光文,该市人民政府市长。委托代理人马凌峰,邵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行政复议应诉科科长。委托代理人马年丰,邵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行政复议应诉科副科长。上诉人绥宁县长铺子苗族乡哨溪村村民委员会因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洞口县人民法院(2009)洞行
    2023-04-24
    360人看过
  • 村委会申请撤销土地权属争议决定行政复议案例
    [案情],某区XX镇A村委会认为区经济林研究所使用的150亩土地是1959年在区政府的协调下由村委会借给该所使用的,1961年、1970年、1988年曾多次要求该所归还耕地,但无结果。为此,该村委会组织群众抢种了该所土地并要求区政府调查处理归还这150亩耕地。某区政府经过调查,认定以下事实:1960年,区经济林研究所成立之初占用A村及其它村土地229.3亩,其中占用A村150亩。1988年土地详查时,区经济林研究所与A村委会等签订了《土地权属界限协议书》,1990年7月区政府为该所颁发了《国有山林权证书》,并且此土地由该所使用至今。某区政府根据《土地法》及《湖北省处理土地权属争议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下达《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行政决定书》,决定争议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使用权收归区经济村研究所。A村委会对此不服,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经审理查明,该宗土地权属清楚,不存在土地权属争议,A村
    2012-06-16
    489人看过
  • 行政复议属于行政公开范围吗
    政务公开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行政复议的范围包括: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义务的。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9、申请行政
    2023-02-18
    378人看过
  • 土地承包权行政争议案
    2006年12月25日作者浙江厚望律师事务所方桂法有个颁发给上几亿人的证件,没有发证的法律的依据,对侵犯证件行为也找不到法律依据来制裁,这是多么奇怪的事情。这事情就在打官司的过程中呈现出来了。这个证就是《土地承包权证》,打了官司之后,随着关于农村土地承包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颁布和实施,这件农村土地承包权行政争议的案件也将成了法制建设进程的见证。今天,把这案件搬了出来,感觉到五粮醇香味正浓。案件源于门前通路这个案件的委托人是浙江省兰溪市北向山脚下的一个农民,名叫钱*平,他为了解决门前通路问题,与市政府打起这场土地承包权争议官司。那么,为什么解决门前通路要与市政府打官司呢?原来钱*平门前有一块承包田,大概八十公分宽,横卧在钱*平房子门前和村公路之间,在钱*平几户人家建造房子抬高屋基和村做公路抬高了路基后,这块承包田成了他们门前跨不过的一条坎,截断了钱*平大门和公路之间的通行。这块位于钱*平
    2023-06-13
    172人看过
  •  行政裁决与行政争议的分辨
    行政裁决和行政仲裁是两种不同的制度,它们在适用的法律、受理的依据、裁决的机构和裁决性质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仲裁是由当事人自愿将争议提交给仲裁机构,而行政裁决是由国家行政管理机关依职权处理纠纷。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授权,对当事人之间产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有关的、涉及行政合同的民事纠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仲裁程序进行审批,并作出裁决的行为。行政仲裁是指纠纷双方当事人按事先或事后达成的协议,自愿将有关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机构以第三者的身份对争议的事实和权利义务作出判断和裁决,以解决争议,维护正当权益,当事人有义务履行裁决的一种制度。行政仲裁与行政裁决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适用的法律不同。仲裁是仲裁委员会依据《仲裁法》及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处理纠纷;而行政裁决是由国家行政管理机关依其职权和有关行政法规处理纠纷。2、受理的依据不同。仲裁实行协议管辖,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依据是
    2023-10-30
    334人看过
  • 土地登记行政复议前置范围
    土地等自然资源权属行政确认案件适用复议前置,缘于《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该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有关问题的批复》(法释〔2003〕5号)批复作了进一步明确: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经行政复议后,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涉及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2023-04-24
    493人看过
  • 房屋拆迁纠纷裁决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浅谈
    依据同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房屋拆迁纠纷当事人(拆迁人、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就拆迁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达不成协议的,可以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为同级人民政府,以下统称裁决机关)提出裁决申请,由裁决机关依法对上述事项做出裁决。关于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以下简称拆迁纠纷裁决)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当前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一)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拆迁纠纷裁决属于该项规定的情形,属于行政复议范围;《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
    2023-06-06
    257人看过
  • 不服市政府作出《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申请行政复议案
    二、行政复议结果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三、案件评析第一,人民公社自始没有确定土地权属的权力,因此,申请人给第三人14000元机耕费并不能确定申请人具有土地使用权,所以,根据《黑龙江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四条“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保持稳定”的规定,将争议土地的使用权确定给第三人,由第三人返还给申请人机耕费14000元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第二,争议的70垧土地在xx河以南,不在省垦荒开发新区办公室批准开荒的范围内,该争议土地是县政府当年越界开荒的结果,因此,被申请人根据1981年颁布实施的《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一款“未经划拨的荒地、荒山、林地、水面等土地,均属于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和原国家土地管理局于1995年颁布实施的《关于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依据195
    2023-06-02
    457人看过
  • 土地权属行政复议期限
    行政复议期限
    一、土地权属行政复议期限如何计算复议申请期限不仅涉及行政机关能否正确地行使公权力,而且还关系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否充分地行使法定的行政复议救济权,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国现行的行政复议制度体现的是有权利就有救济的法治原则,偏重于对相对人救济权利的保障,尽可能拓展相对人复议申请期限来保护相对人的救济权、规制行政执法行为。《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列举了几种特殊情况下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起算方法,对于公告送达法律文书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事后补充告知的,自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行政机关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被申请人能够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2023-06-06
    359人看过
  • 不服裁决对土地申请行政复议吗
    对行政裁决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裁决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具体可以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范围,请查看法律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
    2023-02-23
    192人看过
  • 行政拘留期间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吗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行政拘留期间可以保释吗行政拘留不可以保释。1、行政拘留是一种行政处罚,属行政案件范畴。2、保释的法律术语是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种强制措施,所以不能运用到行政案件中使用。3、行政拘留期间因法定原因可以提出请假出所申请。法律依据:《拘留所条例》第二十七条被拘留人遇有参加升学考试、子女出生或者近亲属病危、死亡等情形的,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提出请假出所的申请。请假出所的申请由拘留所提出审核意见,报拘留决定机关决定是否批准。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在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申请的12小时内作出是否准予请假出所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有下列情
    2023-08-01
    322人看过
  • 退休争议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管辖范围
    一、退休争议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管辖范围退休争议是不是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要,要依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涉及到行政机关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是属于行政诉讼范围。二、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
    2023-05-18
    395人看过
  • 因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的范围,依法裁定不予执行
    申诉人梁念伟与被诉人枣庄市恒瑞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6年10月8日作出xx劳仲案字第70号裁决书,裁决被诉人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未申诉人补办养老、失业及医疗保险手续,并为申诉人补缴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费17688.6元。裁决书生效后,经申诉人申请后立案执行。执行中,恒瑞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提出请求不予执行申请书,经裁决庭听证审查后得知,被诉人已参加社会保险统筹,此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第2项之规定,依法裁定不予执行。
    2023-06-07
    448人看过
  • 什么行为引发的争议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以下行为引发的争议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引发的争议。二、因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引发的争议。三、因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引发的争议。四、因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引发的争议。五、因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引发的争议。六、因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引发的争议。七、因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引发的争议。八、因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引发的争议。九、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
    2024-04-24
    137人看过
换一批
#土地管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土地权属是土地的所有权及由其派生出来的土地占有、使用和收益权的统称。《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 更多>

    #土地权属
    相关咨询
    • 行政裁决属于行政赔偿范围吗
      甘肃在线咨询 2022-12-28
      行政赔偿不属于行政裁决的范围。 《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
    • 有争议的土地确权范围是什么
      浙江在线咨询 2023-08-24
      土地有纠纷不能确权首先应当解决争议。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 土地承包经营权与权属争议范围有何区别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4-28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是指土地承包方与发包方之间在履行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流转或继承以及侵犯承包经营权等方面发生的民事纠纷。农村土地承包法施行以后,处理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已有了一套独立的法定程序,土地承包经营法律关系已成为脱离其他土地法律关系的一种新的民事法律关系。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单位与单位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或者单位与个人之间,因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归属不清,各自都没有合法有效的权属证照凭证,而又主张
    • 土地权属争议?土地政府怎么处理?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4-11
      地权属争议的形式具有的多样性,根据不同的标准有不同表现形式;根据争议发生时是否政府已经进行登记发证这个标准,可将土地权属争议分为未经政府登记发证的土地权属争议和已经由政府登记发证的土地权属争议。前者是指当事人在对土地的日常使用中产生争议,争议产生时政府尚未介入;后者是指争议发生时,政府已经根据一方当事人的单方面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进行了登记发证.:“对已经登记发证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双当事人和
    • 行政处分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哪些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内的?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3-03-23
      一般是不属于的,《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之所以将行政处分及其他人事处理决定排除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范围之外,是因为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已规定了对行政处分及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申诉救济途径,如《行政监察法》第38条关于申诉的规定。如果允许不服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申请行政复议,则会出现复议机关与申诉复查部门职权交叉现象,不利于此类争议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