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从法律上来说,村委会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并无行政管理权力,但是在拆迁中,很多村委会会越俎代庖的行使行政机关的权力,成为征收拆迁的中坚力量,今天晏清律师就带大家了解一下征收拆迁中的哪些事情其实是村委会无权做的。
首先,村委会无权进行土地征收
《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耕地面积超过35公顷、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需要由国务院批准。其他的土地征收需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也就是说只有政府才有权征收土地,如果各位被拆迁人发现《征地公告》、《征收决定》上公章为村委会的印章,那么一定要警惕起来,因为这个征收行为是违法的,村委会虽然可以在征收中起辅助作用,但其绝对无权进行土地征收。
其次,村委会无权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
根据《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违建在国有土地上,那么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主体应当是规划部门,若违建位于集体土地上,那么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主体应当是乡镇人民政府,无论何种情况村委会都无权作出《限拆决定》。
再次,村委会无权强拆房屋
合法房屋的强拆必须经过司法程序,也就是说只有人民法院能够决定对合法房屋进行强拆,而违法房屋的强拆也需要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所以村委会是无权强拆房屋的。
最后,村委会无权代替村民签订补偿协议
只有村民给予村委会授权,委托村委会与政府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村委会才有权代替村民签订补偿协议。没有授权村委会签约的村民,村委会无权代理其签订补偿协议。《村委会组织法》中规定了: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由此可见,如果村委会不经授权直接代替村民签订补偿协议,侵害了村民合法权益,那么村民就可以通过诉讼撤销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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