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居委会本身无权收,但是在业主集体受权下可代收,利益主要归业主所共有。这是你租用公共场地的费用不是居委会帮你看守车的费用。公共场地的使用权为业主共有,个别人占用需向大家付费。
一、民法中的业主权利与义务分别是什么
业主的权利与义务有以下这些:1、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2、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3、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4、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5、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6、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居民小区地面车位是怎么规定的
所谓地面停车位是指直接设置在小区地表,以划线分割方式标明的停车设施,一般需要得到政府颁发的《建设规划许可证》。《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该条明确规定了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通常来讲,房地产开发商预售或现售商品房住宅小区建筑房屋单元后,并办理了初始登记及转移登记,房屋单元所有人(即建筑物区分所有人)便按份共有拥有了该小区宗地号的全部土地使用权。由于地面停车位所在的地面面积包含在小区总土地使用权面积之内,因此,该种停车位的使用权显然属于全体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即业主。地面停车位只是通过划线分割而成,不具备建筑物所要求的遮蔽性,即不符合构造上的和使用上的独立性标准。但不管其性质如何,该种使用权所产生的收益必须归全体区分所有人享有。
三、小区住宅打广告,物业是否有权收取任何费用
在小区住宅内打广告,如果没有特别约定的话,一般因为广告取得的收益是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但是,实际中有些物业以对小区进行管理服务,在外面的广告商想要进小区打广告就需要跟物业打招呼,有些甚至只有经过物业才能够在小区内为挂广告作业,因此有些物业就这个理由要求广告上支付费用。
其实,在实际情况中,广告商在进小区挂广告的时候,有些物业比业主更需要接触,但这并不是说物业就可以从中收取费用。
在小区住宅内打广告,如物业能获得业主大会授权代收代管广告费,那物业就可以收取相关费用。如果物业未获业主大会授权,那么物业无权收取任何相关费用,而业主大会需要重新设定一个机构代收代管相关费用。
另外,值得注意地是,按照法律上的规定,利用小区区划内的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如楼梯间、电梯间等设施所支付的广告费用,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归全体业主所有。而物业公司不能将小区广告收益占为己有,但可以跟所有权人、广告公司事先约定收取一定的广告管理费用,小区内广告带来的收益,经业主授权后物业公司可以有权管理,用于对小区公共设施的建设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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