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在条件不足的情况下应该注意的问题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15:24:52 311 人看过

本文为您解读取保候审的问题,并有取保候审律师对取保候审在条件不足的情况下应该注意的问题方面做了一下总结。

一是刑诉法第51条第1款第1项规定,适用取保候审的条件是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按照此规定实施,极可能对那些不应当采取取保候审也采取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措施,与取保候审的根本目的相违背。

二是该条款第2项规定的条件是关于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此项规定只对判处刑罚的下限幅度作了规定,而对上限却没有限制,容易导致执法人员随意性。

三是对具有下列情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则应作出禁止性规定,一般情况下不得取保候审

(1)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以上刑罚的;

(2)累犯、惯犯或同类前科的重犯;

(3)流窜作案的;

(4)曾被取保候审而有逃避或其他妨碍刑事诉讼行为的;

(5)可能对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或财产进行侵害的;

(6)可能逃跑、自杀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的;

(7)一人犯有数罪的;

(8)住址或者身份不明的;

(9)其他有碍侦查、起诉、审判情况的。

四是办理取保候审,必须与刑诉法第65条、第74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第37条、第3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第63条、第66条结合起来使用。具体可按下列许可性规定办理:(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而有逃避侦查、起诉、审判嫌疑;(2)可能判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不予逮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应当逮捕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4)对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而证据尚不符合逮捕条件的;(5)已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在法定的侦查、起诉、审判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查的;(6)已提出上诉的共同犯罪中的被告人,有的在一审宣判羁押已达到或超过判刑期的;(7)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三是要防止取保候审中产生的司法腐败,建立健全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办理取保候审责任追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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