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第十一条,若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案件管辖提出异议,则需说明相关理由。若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或者把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若认为本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处理,若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依法驳回异议。
根据《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第十一条,若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案件管辖提出异议,则需说明相关理由。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或者把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认为本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处理,普货认为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依法驳回异议。
管辖权异议的处理方式
管辖权异议是民事诉讼中常见的一项程序。在民事诉讼中,当原告认为法院没有管辖权时,可以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可以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管辖权异议。如果被告在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则视为其认可法院的管辖权。
如果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应当对被告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如果法院认为被告提出异议的理由成立,那么应当作出管辖权异议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如果法院认为被告提出异议的理由不成立,则应当作出驳回管辖权异议裁定。
在处理管辖权异议时,法院应当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当事人对法院的裁定不服,可以在裁定确定的期间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管辖权异议是民事诉讼中一个重要的程序,对于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和及时处理具有重要意义。当事人应当充分了解管辖权异议的相关规定,以便在诉讼过程中能够依法行使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管辖权异议是民事诉讼中常见的一项程序,对于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和及时处理具有重要意义。当事人应当充分了解管辖权异议的相关规定,以便在诉讼过程中能够依法行使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第十一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案件管辖提出异议,应当说明理由。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或者把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认为本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处理,普货认为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依法驳回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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