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申请原则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1 11:05:26 330 人看过

简介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经销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依法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狭义的商标注册申请仅指商品和服务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申请、证明商标注册申请、集体商标注册申请、特殊标志登记申请。广义的商标注册申请除包括狭义的商标注册申请的内容外,还包括变更、续展、转让注册申请,异议申请,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以及其他商标注册事宜的办理。

国内的申请人办理各种商标注册事宜有两种途径:一是直接到商标局办理;二是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代理。两种途径的主要区别是发生联系的方式不同和提交的书件稍有差别。在发生联系的方式方面,直接到商标局办理的,在办理过程中申请人与商标局直接发生联系;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在办理过程中申请人通过商标代理机构与商标局发生联系,而不直接与商标局发生联系。在提交的书件方面,直接到商标局办理的,申请人除应提交的其他书件外,应提交经办人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除应提交的其他书件外,应提交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注册事宜的授权委托书。国内的申请人直接办理商标注册事宜的,应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

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在中国办理商标注册事宜必须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但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外国企业除外。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注册事宜的,应准备的书件和办理程序可以向商标代理机构咨询。

世界通行的商标注册原则有四种:

一是“使用在先”原则;

二是“注册在先”原则;

三是“限制性注册在先”原则;

四是“注册和使用并存”原则。从本质上讲,我国现行的商标注册采用的是“注册在先”的原则。就其法律价值而言,它违背了法的统一性、公平性、正义性,弊大于利。我国商标注册原则宜依法的公平性、正义性、确定性的要求和市场经济的需要,吸收商标注册的诸种原则的优点,重新设计为“注册在先,兼顾使用”

商标注册原则

一般是指确定商标专用权的基本准则。纵观世界各国有关商标注册原则的规定,不外以下几种:

一是“使用在先”原则,即商标的最先使用人有权取得商标专用权,最先使用人与商标注册人在商标专用权发生冲突时,享有优先权(极少数国家采用)。

二是“注册在先”原则,即商标商标最先注册人优先商标最先使用人取得商标专用权

三是“限制性注册在先”原则,即原则上将商标专用权授予最先申请注册人,但最先使用人有权在法定期限内以最先使用之事实为由提出异议请求予以撤销,若无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时,该商标注册人才最终取得确定的商标专用权(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西班牙、新西兰、印度等国家采用)。

四是“注册和使用并存”原则,即在确认商标最先注册人取得商标权的同时,也允许最先使用该商标而未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冰岛、斯里兰卡、沙特阿拉伯等国家采用)。

商标注册原则建议

各国商标法律制度,有的采注册原则,有的来使用原则。各有利弊。我国商标法采用的是注册原则和先申请原则。为完善我国商标注册制度,建议:

1.在强调注册原则的同时,应坚持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2.规定先用权;

3.设立反淡化条款。以期建立起公正、公平的社会经济秩序。

审查要求

实质审查实质审查是商标主管机关为判定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具备注册条件而进行的审核。审查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商标是否具显著性。

2、商标是否相同和近似。

3、商标是否违反禁用条款。

4、商标是否有其他在先申请人。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而且其申请材料均符合有关的规定,由商标局通知各申请人或其代理机构补送使用证明通知书。申请人应在30日内提供商标的使用证明,以使用在先者作为申请在先。

初步审定和公告

商标局实质审查后,对于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商标申请给予初步审定注册,并对初步审定注册的商标进行初步审定编号,建立审查检索卡片,填写初步审定底稿在《商标公告》上予以公布。这次公告称为初步审定公告。被初步审定商标的申请人,可以免费得到一本《商标公告》,作为申请人的通告。商标公告的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1、初步审定商标公告。刊印初步审定号、申请日期、商标、使用商品、类别、申请人、申请人地址。

2、注册商标公告。刊印注册号、商标、类别、注册人、商标专用期限。

3、续展注册公告。刊印注册号、商标、类别、注册人、商标专用期限。

4、变更注册商标公告。刊印注册号、商标、原注册人、变更后名称。

5、转让、注销、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等事项。

从发布公告起3个月内为异议期。如果对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可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初步审定的商标在公告期限内无人提出异议或异议经裁定未成立,才予核准注册。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

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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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09日 1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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