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多久会失去法律效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9-01 18:20:36 313 人看过

一、建设工程合同多久会失去法律效力

工程合同如果附终止期限的,期限届满时会失去效力。附期限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一定的期限,以此作为决定合同效力的附款。合同未约定终止期限的,可以依法终止权利义务关系。工程合同有效期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可由合同双方约定。依法订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书面合同一般在当事人签字盖章后成立。建设工程合同还可以由当事人约定解除合同。

二、建筑工程合同无效后应当如何处理好

1.施工合同订立后尚未履行前被确认无效

建设工程合同在尚未履行前被确认无效的,双方当事人均不能再继续履行。若一方因准备履行合同有损失,则按照双方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程度进行赔偿。

2.建设工程合同所约定的工程已经开工但尚未完工时被确认无效

(1)应当立即停止履行。

(2)若已完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发包人应参照无效合同与承包人结算并付款;若已完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且无法修复,则承包人应该予以拆除,并向发包人返还已付工程款。

(3)是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在准备签订、签订合同、履行合同支出的费用,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双方都有过错的,按过错大小各自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下列几种管辖:

1.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指人民法院系统内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2.地域管辖;包括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协议管辖、专属管辖和共同管辖。

3.指定管辖;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对某个具体的案件,指定其辖区内某个下级人民法院予以管辖。

4.移送管辖;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受诉人民法院发现自己对该案无管辖权,而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5.协议管辖。协议管辖是指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确定的管辖。

6.专属管辖。专属管辖具有强制性和排他性,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诉讼标的特殊的案件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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