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种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不一样的,不能混在一起,无法抵扣。
《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根据该条的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在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后,可以向保险公司要求赔付,经保险公司赔付后,其仍有向第三者要求赔偿的权利。
一、发生人身损害如何索赔
当事人在发生人身损害事故时,由于首先想到的是治疗,对往往会忽略证据的收集和保管,遗失或者疏忽获得赔偿的主要证据,导致日后因为缺乏证据而无法获得应得的赔偿,为了在身体收到伤害的同时,能够获得最大的经济补偿,受害人要注意:
1、受伤后,及时到正规医院就医,切勿私自处理,以免后患无穷;
2、保留治疗中的各类费用支出的凭证,包括:医疗费、药品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护理费等);
3、出院时别忘了要求医生开具医院证明:一要证明病情,二要建议休息x个月。如果病情严重或出院后不能自由活动、需要他人照顾的,可以要求医生出具建议卧床休息或需要护理x个月的证明;
4、如果伤势较严重或受伤后大量出血,可以要求医生在病历及诊断证明书中写明加强营养,以助恢复。这是获得营养费的重要证据;
5、出院以后切记至少每个月去复诊一次,复诊时如果需要休息,一定要要求医生出具建议休息一个月的证明,因为门诊的建休证明最长只能开一个月。如果医生只同意给你开建休半个月的证明,半个月后你要继续去复诊并要求开建休半个月的证明,在误工时间上一定要证明是持续的。这是以后要求赔偿误工费的唯一依据;
6、如果是外地来城市务工的人员或虽是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生活多年,要找到你受伤前一至两年的暂住证,这将是能获得按城镇标准赔偿的重要依据;
7、如果受伤比较严重,可能构成残疾的,在治疗结束后,一定要做伤残鉴定,这是获得残疾赔偿金以及继续治疗费的依据;
8、发生伤害后,为免法定的赔偿数额被少算,建议及时向律师咨询相关赔偿,切忌直接与侵权人协商解决。
二、人身损害赔偿范围
1、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2、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3、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4、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5、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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