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欺骗性交易行为概述
(一)欺骗性交易行为的定义和特征
1.欺骗性交易行为,也称仿冒行为,是经营者采用假冒、仿冒或其他虚假手段,使交易相对人产生混淆或误信,从而获得交易机会的行为。
2.特征:
(1)主体一般是商品或服务的推销者
(2)客观上采用了欺骗手段
(3)主观上存在使人误信的故意
(4)损害后果的双重性:交易相对人、相关经营者
(二)欺骗性交易与相关概念的比较
商业混同:仿冒、假冒他人已经存在并享有一定声誉的商标、产品、企业名称、产地等,从而使人们将真假产品混淆,其特征是必须存在仿冒、假冒的对象。欺骗性交易行为的外延要广。
二、欺骗性交易行为的表现形式
(一)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商标法第52条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和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其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1)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商品装潢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
(2)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二)擅自使用与知名商品相同或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混淆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伪造或冒用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三、欺骗性交易行为的法律规制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1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伪造或冒用质量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商标法、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同时,对于商标法、产品质量法不能规制的欺骗性交易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则作了相应的处理性规定。
(二)商标法、刑法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1.商标法第53条:有本法第52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依照行政诉讼法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管理部门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向法院起诉。
2.商标法第56条: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侵权所得或被侵权的损失难以确定的,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3.商标法第54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处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案件过程中,对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几种犯罪行为:《刑法》第213、214、215条
(1)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产品质量法第53条:经营者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6.《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1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产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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