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从1999年1月份起,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由统筹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当月实际征收的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提取,于次月前10日内上缴到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提高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后,各地、市、县(区)按失业保险征缴总额的10%上缴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其中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列入计提基数。
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主要用于统筹地区间失业保险基金的余缺调剂。当统筹地区的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先用失业保险调剂金调剂、不足时由地方财政补贴。
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使用和统筹地区财政补贴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参见:《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126号)
发布日期:2000年9月22日
执行日期:2000年9月22日
参见:《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皖政明电[1999]10号)
发布日期:1999年4月6日
执行日期:1999年4月6日
参见:《关于做好失业保险基金提高缴费比例工作的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劳办字[98]第204号)
发布日期:1998年8月4日
执行日期:1998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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