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工会经费的管理,及时准确反映工会资产状况,妥善解决工会经费呆账问题,参照财政部印发的《财政周转金呆账处理规定》及《企业会计制度》,制定本办法。
一、呆账的确认
本办法仅适用于工会经费形成的由工会财务部门管理的呆账。凡下列情况之一,可确认为呆账:
(一)投资损失:以工会经费对外投资,由于接受投资的单位撤销、破产,经履行清算后确认不能收回的投资;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导致经济活动停止,投资本金不能收回的部分。
(二)借出款:以工会经费借出的款项,借款合同期满后,逾期三年以上不能归还的欠款。
(三)暂付款:暂付三年以上的,由于债务人的原因尚未收回并按管理权限确认无法收回的暂付款。
二、呆账处理的原则
(一)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各级工会的呆账处理由本级工会决定,报上级工会财务部门备案。
(二)处理呆账要按照分清责任,账销债留的原则办理,保留备查账簿,对投资失误者要追查责任。
(三)对造成借款呆账损失的单位,一般应停止借款。
(四)对有弄虚作假、伪造呆账等行为,应责令纠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要追究责任,对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呆账处理审批程序
(一)各级工会财务部门对本级经费投资、借款、暂付款等形成的呆账进行清理,列出呆账事项。
(二)呆账事项的责任人应将呆账形成过程、原因以及鉴定意见、法律文书、证明材料、说明材料、函证材料等,以书面形式提交工会财务部门审核。
(三)由工会财务部门将呆账事项汇总,报本级工会主席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四)本级工会主席办公会议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征求同级经审会同意。必要时可由经审会办公室安排审计。
(五)工会财务部门依据主席办公会议决定进行账务处理。
四、呆账的账务处理
(一)工会财务部门根据主席办公会议作出的决定,进行账务调整。
(二)工会投资或借款核销的账务处理:
(投资)借:投资基金,贷:投资
(借款或暂付款)借:其他支出,贷:借出款或暂付款
(三)核销的呆账,以后又重新收回的,按照实际收回的金额入帐。其账务处理为:
(收回现金)借:银行存款,贷:其他收入
(收回固定资产)借:固定资产,贷:固定基金
五、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各级工会可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
呆账的处理办法是怎样的
211人看过
-
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444人看过
-
计提工会经费的账务如何处理?
64人看过
-
金融企业呆账处理办法施行
69人看过
-
应付账款呆账处理
389人看过
-
对信用社呆账的会计处理
134人看过
工会的成立对公司的意义有:在公司管理层和员工之间建起有效合理的沟通渠道;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推动公司的企业文化建设;关爱员工,体现组织的温暖等。 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 更多>
-
账务处理呆账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7-01对于因为欠款生成呆账,及时还清所有欠款,当然也不要多还。 你可以去银行申请开具非恶意欠款证明,尝试与银行沟通能否删除呆账记录,或等信用记录五年后翻篇,才不会对你的贷款造成影响。 如果因为你是不清楚年费缴纳的问题导致的呆账,更需要主动与银行咨询或交涉,也可以走个人征信异议处理程序。有的朋友曾靠几通电话就成功取消了因年费缴纳争议产生的呆账和逾期记录。
-
-
公司呆账法人怎么处理湖南在线咨询 2022-03-12根据新刑法,信用卡透支金额超过5000,透支时间超过90天,经多次催收不还款,有虚假,盗窃,信息的,可以判定为恶意透支,性质是诈骗,银行有权以诈骗,盗窃罪提起公诉连带民事诉讼。对于企业贷款形成的呆账,只要你贷款的时候符合手续,没有欺诈虚假的行为,就不会构成诈骗,银行只会处置你的抵押物,如果你是法人,只以公司有限资产作为清偿底线,各人不会被追偿。也不会坐牢。
-
账和呆账应怎么处理啊天津在线咨询 2023-06-01对于因为欠款生成呆账,及时还清所有欠款,当然也不要多还。你可以去银行申请开具非恶意欠款证明,尝试与银行沟通能否删除呆账记录,或等信用记录五年后翻篇,才不会对你的贷款造成影响。如果因为你是不清楚年费缴纳的问题导致的呆账,更需要主动与银行咨询或交涉,也可以走个人征信异议处理程序。有的朋友曾靠几通电话就成功取消了因年费缴纳争议产生的呆账和逾期记录。《贷款通则》第三十六条不良贷款的考核:贷款人的呆帐贷款、
-
呆账怎样进行处理台湾在线咨询 2022-10-12对于因为欠款生成呆账,及时还清所有欠款,当然也不要多还。 你可以去银行申请开具非恶意欠款证明,尝试与银行沟通能否删除呆账记录,或等信用记录五年后翻篇,才不会对你的贷款造成影响。 如果因为你是不清楚年费缴纳的问题导致的呆账,更需要主动与银行咨询或交涉,也可以走个人征信异议处理程序。有的朋友曾靠几通电话就成功取消了因年费缴纳争议产生的呆账和逾期记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 民事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