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会计规定
建造合同会计准则规定了3种合同收入确认时间:
1.资产负债表日。对于施工期较长、施工期跨越一个或几个会计年度,在资产负债表日尚未完工的建造合同,为核算和反映当期已完工程部分的合同收入、费用和利润而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合同收入、费用和利润;
2.合同完工当期。对于在以前会计年度开工本年度完工以及在本年度开工本年度完工的建造合同,应在合同完工的当期确认收入、费用和利润;
3.能确认补偿费用(即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原因形成的追加收入)发生的当期。
在完工百分比法下,合同收入是按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建造合同准则所确认的收入并不一定都收讫了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营业收入款项的凭证。
二、税法规定
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证的当天,对建造工程而言,取得索取收入款项凭证通常是指办理工程结算的有关文件。
1.实行合同完成后二次性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合同价款结算的当天;
2.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办法的工程项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
3.实行按工程进度划分不同阶段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各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
4.实行其他结算方式的工程项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与发包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当天。
三、会计规定与税法规定的差异
两者对合同收入的确认存在时间和金额的差异:
在时间上,建造合同准则规定了确认收入的3个时间点;而相关税法规定确认应纳税收入为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
在金额上,建造合同准则确认的收入是指完工部分预计可收回的收入,并不一定都取得了索取收入款项凭证;而相关税法规定确认应纳税收入为承包方与发包方进行结算时的工程结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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