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根据合同计价方式的不同,一般情况下分为三大类型,即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总价合同又包括固定总价合同和可调值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包括估算工程量单价合同和纯单价合同;而成本加酬金合同包括成本加固定百分比酬金合同、成本加固定金额酬金合同、成本加奖罚合同、最高限额成本加固定最大酬金合同。依照《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合作双方在进行建设工程施工项目时,必须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并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合同前,可参照国家发布的工程施工合同范本。
现如今,建筑业一片欣欣向荣,包括现在与前景都是美好的,于是,越来越多的人投身建筑。当事人知道,建筑工程都有施工合同,按理来说,一切按照施工合同进行就可以,但是,有时还是会出现纠纷。而其实,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实就和其他民事纠纷一样,总体来说,就四种形式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但需要当事人结合实际情况,选择恰当的方式解决施工合同纠纷。
专用条款本身就是按照双方实际谈判的结果进行填写,如果需要增加或删减、修改通用条款部分的约定,均可以通过专用条款的填写及增加来完成,没有所谓的填写规范,只能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如果可能,建议聘请律师参与施工合同的签订及履行,做全过程法律服务。
一、合同里面价款如何约定?
合同价可以采用以下三种方式进行约定:
1、固定价格合同;
2、可调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中标价订立合同。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订立合同。
合同价款的有关事项由发承包双方约定,一般包括合同价款约定方式,预付工程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的支付和结算方式,以及合同价款的调整情形等。
-
合同价款的调整是以什么为依据
454人看过
-
工程建设合同付款方式
337人看过
-
垫资的建设工程合同是否合法,法律依据是什么
331人看过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根据合同计价方式的不同如何分类
146人看过
-
建设工程索赔按合同的依据不同可分为
465人看过
-
根据合同计价方式的不同,建设工程合同可以分为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三种类型
324人看过
工程施工是建筑安装企业归集核算工程成本的会计核算专用科目,是根据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对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所含各部分项工程进行成本核算。 具体来说,工程施工是指施工单位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完成工程,并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最终由发包人验收合格,... 更多>
-
建设工程合同价款依据施工预算是多少,有什么相关的计算标准新疆在线咨询 2022-07-31我认为中标价应该为正常预算价,实际中标价为正常预算价下浮30%,低于成本价。即使中标签订合同也为无效合同,因为建筑法规定中标价不能低于成本价。甲方此种方法招标无效,可以进行法律咨询,进行维权。
-
建设工程竣工后支付价款的方式有什么?贵州在线咨询 2023-02-25发包人在工程建设完成后,对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进行工程决算,支付价款,在向承包人支付价款后接受工程。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
建筑工程按量计价的依据是什么江苏在线咨询 2022-03-15按量计价合同以工程量清单和单价表为计算包价的依据。通常由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或专业估算师(造价工程师或测量师)提出工程量清单,列出分部分项工程量,例如挖土若干立方米,填土夯实若干立方米,混凝土若干立方米,墙面抹灰若干平方米等等,由承包商填报单价,再算出总造价。因为工程量是统一计算出来的,承包商只要经过复核并填上适当的单价就能得出总造价,承担风险较小;发包单位也只要审核单价是否合理即可,对双方都方便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工程价款结算的结算方式西藏在线咨询 2022-04-21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此时,合同终止。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 (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
-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律依据是怎样的天津在线咨询 2022-06-13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律依据如下: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