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和用益物权都属于物权范畴,但它们有区别。用益物权是以一定范围内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在他人之物上设立的定限物权,而担保物权则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
担保和用益物权都属于物权范畴,因此它们并非是两种不同的物权。用益物权,是指以一定范围内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在他人之物上设立的定限物权。担保物权,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指的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
物 权 与 用 益 物 权 有 什 么 区 别 ?
物权与用益物权是两种不同的民事权利,它们在权利内容、权利人、权利客体和权利内容的表现形式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首先,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品享有的权利,如所有权、用益权等。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物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如地役权、抵押权等。
其次,物权的权利人可以是所有人,也可以是他人,而用益物权的权利人只能是他人。物权的权利内容多样,可以用作居住、生产、经营、担保等,而用益物权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提供服务。
再次,物权的表现形式包括所有权、用益权、抵押权、质权等,而用益物权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地役权、抵押权、质权等。
最后,在权利的实现方式上,物权主要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实现权利,而用益物权则主要通过合同、协议等方式实现权利。
综上所述,物权与用益物权在权利内容、权利人、权利客体和权利内容的表现形式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权利人应根据权利的性质和目的来选择相应的权利类型。
物权与用益物权是两种不同的民事权利,它们在权利内容、权利人、权利客体和权利内容的表现形式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权利人应根据权利的性质和目的来选择相应的权利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三条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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