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寻衅滋事怎么定义
你好,你要询问寻衅滋事怎么定义的问题,下面简单给你介绍下: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毁坏财物、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至于要如何认定,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寻衅滋事犯罪多发生在公共场所(也有一些发生在偏僻隐蔽的地方),常常给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造成损害,但是寻衅滋事罪一般侵犯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向整个社会挑战,蔑视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制。
(二)客观要件
本条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具体规定为: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随意殴打他人,是指出于耍威风、取乐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殴打相识或者素不相识的人。这里的寻衅滋事怎么定义qot;情节恶劣的寻衅滋事怎么定义qot;,是指随意殴打他人手段残忍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造成被殴打人自杀等严重后果的等等。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追赶、拦挡、侮辱、谩骂他人,此多表现为追逐、拦截、辱骂妇女。这里的寻衅滋事怎么定义qot;情节恶劣的寻衅滋事怎么定义qot;,主要是指经常性追逐、拦截、辱骂他人的;造成恶劣影响或者激起民愤的;造成其他后果的等等。需要指出的是,如果行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裘或者侮辱妇女的,则构成强制猥裘、侮辱妇女罪。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有公私财物,是指以蛮不讲理的流氓手段,强行索要市场、商店的商品以及他人的财物,或者随心所欲损坏、毁灭、占用公私财物。这里的情节严重的,是指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的公私财物数量大的;造成恶劣影响的;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造成公私财物受到严重损失的等等。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制造事端,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肘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是指公共场所正常的秩序受到破坏,引起群众惊慌、逃离等严重混乱局面的。
行为人只要有上述四种情形中的任意一种,就构成寻衅滋事罪。但在审判实践中,行为人往往既“强拿硬要”,又“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先“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后“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行为人为满足其寻求精神刺激、开心取乐的流氓动机一般会实施多个行为,这时只以本罪一罪认定。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l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即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其动机是通过寻衅滋事活动,追求精神刺激,填补精神上的空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二、寻衅滋事罪的定义分析
寻衅滋事罪是我国1997年修订刑法时,对原来的流氓罪进行分解后出来的一个新的罪名。我国1979年《刑法》第160条规定了流氓罪,但因其外延过宽,一度成为应用最广泛的口袋罪。
1997年修订刑法时,将流氓罪分解成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罪名,其中现行《刑法》293条规定了寻衅滋事罪,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寻衅滋事罪的认定,但也造成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寻衅滋事缺乏操作性,使其便成为小口袋罪,易与其他罪行相混淆。
为了准确、统一的认定寻衅滋事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7月22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的施行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更好地认定寻衅滋事罪,但仍没有彻底解决实践中寻衅滋事罪认定的分歧。为此,有必要对如何认定寻衅滋事罪相关问题进行探究。
欲理解一个罪名,最简单的方式就是对其进行定义,而将该罪名与其他罪名相区别的最佳方法也是下定义。定义包含内涵特征和外延特征,内涵是事物本质的总和,外延则是不同事物的界限。
(一)当前学术界的相关定义
目前权威立法机关尚未对寻衅滋事罪进行定义,因此,对寻衅滋事罪的定义在学术界可谓百花争鸣。有的学者将其定义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肆意挑衅、起哄捣乱,进行破坏骚扰,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或者后果严重的情节。有的学者将其定义为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者任意毁损、占有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情节恶劣的或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
(二)定义分歧辨析
学术界对寻衅滋事罪定义的分歧焦点主要在于寻衅滋事罪发生的场所是否限于公共场所。因此,要正确定义寻衅滋事罪,必须准确理解其侵犯的客体。寻衅滋事罪被放置在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一节扰乱社会秩序罪中,学界通说认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且主要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何谓社会公共秩序,也存在不同的观点。
有的观点认为,本罪的社会公共秩序仅指公共场所的秩序;也有观点认为,社会公共秩序是指一切社会生活秩序,而公共场所秩序只是社会生活秩序的一种。《辞海》对公共秩序的定义是:为维护社会生活所必需的秩序,包括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秩序、营业秩序、交通秩序、公共场所秩序、群众生活秩序等。即公共场所秩序只是社会公共秩序中的一种,并不能包括社会公共秩序的全部内涵。
《刑法》第293条在规定寻衅滋事罪的四种行为方式中,只在第四种行为方式中明确规定了在公共场所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而前三种行为方式并没有要求必须方式在公共场所。通过这四种类型的法条对比,立法者进行了明显的区分。实践中,很多情形下,行为人的行为并非发生在公共场所,如王某因张某在路上没有跟自己打招呼,觉得没有面子,就到张某家中将张某打成轻伤。王某的行为属于无事生非的随意殴打他人,不宜定故意伤害罪,如果认为寻将衅滋事罪必须发生在公共场所,本案就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将不利于案件的处理。但王某的行为显然是对社会交往秩序的公然挑衅,造成了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破坏,按照寻衅滋事罪处理较为恰当。
因此,对于刑法293条规定的前三种情形,虽然大多发生在公共场所,但不仅仅局限于公共场所,也可以发生在职工宿舍、家庭住所等非公共场所,这是由寻衅滋事者的主观心态及在主观心态支配下的客观行为的本质决定的。综上,笔者认为,寻衅滋事行为并不局限于公共场所,将其限定为公共场所是对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的错误理解。
三、抢劫怎么定义?
根据我国刑法第263条,犯抢劫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⑴入户抢劫的;⑵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⑶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⑷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⑸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⑹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⑺持枪抢劫的;⑻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四、寻衅滋事罪的定义及其立案标准
寻衅滋事罪立案的标准:
(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产、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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