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明确一个“责”字,全面落实监管责任。
一是纳入目标责任管理。
二是明确部门责任。
三是落实包保责任制。
2、立足一个“早”字,从源头上控制。
一是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控。
二是对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控。
3、强化一个“管”字,规范建筑市场劳动用工秩序。
对拒绝整改和整改不到位的不得让其复工,做到规范一家复工一家,以达到全部规范的目标。
4、突出一个“效”字,强化制度建设,建立长效机制。
为从根本上解决边清欠、前清后欠的问题,必须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防欠治欠的长效机制。
一是健全完善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
二是建立欠薪市场准入限制制度。
三是探索建立工资应急周转金制度。
四是探索推行农民工工资清欠督办制度。
五是建立欠薪“黑名单”管理制度。
六是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
七是建立应急处置联动机制。
5、抓住一个“查”字,对重点部位进行重点监控。
各镇(区)和城建、交通、水利、国土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全面清查的基础上,把有拖欠工资记录的单位和工程建设项目,确定为重点监管对象,经常跟踪检查,督促企业按时支付;对重大拖欠隐患,早发现,早介入,较好地防止了大面积集中拖欠行为的发生。
6、依靠一个“法”字,加大恶意欠薪查处力度。
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作为预防和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职能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要开展经常性的日常巡查和定期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同时,对受理的农民工投诉、举报拖欠工资案件,要及时进行调查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对经人社部门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应及时向公安部门移送,公安部门对人社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及时处理,可立案的应及时立案并采取强制措施,不能姑息;非劳动保障法规调整,且有欠条的劳动报酬,法院应依法及时下达“工资支付令”;凡有欠薪群体上访的项目,人社部门即时曝光总承建商,“刷黑”该单位。
法律规定: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责令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的决定,相关单位不支付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发现非法集资向什么部门举报
非法集资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建议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可以拨打110,同时可以向银监会、工商局(电话12315)举报,由当地银监、公安、工商等部门介入查处。相关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省级人民政府要把依法惩处非法集资列入重要工作议程,加快建立健全本地区依法惩处非法集资的工作机制和工作制度,做好相关工作。一是加强监测预警。要对本地区的非法集资问题保持高度警惕,进行全程监测,主动排查风险,做到早发现,早预警,防患于未然。二是及时调查取证。发现问题后,要组织当地银监、公安、工商等部门提前介入,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对社会影响大、性质恶劣的非法集资案件,要采取适当预防措施,控制涉案人员和资产,保护证据,防止事态扩大和失控。同时,要制定风险处置预案,防止引发群体性事件。三是果断处置。对于事实清楚且可以定性的非法集资,要果断采取措施,依法妥善处置;难以定性的,要及时上报“联席会议”组织认定。涉及多个地区的,有关省级人民政府之间要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做好相关工作。省级人民政府要及时总结经验,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参照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的政策规定,制定本地区相关规章,为依法惩处非法集资工作提供法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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