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伤待遇法规是怎么规定的?
我国没有专门制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伤待遇法规,目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工伤保险改革情况分为两种:一是缴纳了工伤保险的,二是未缴纳工伤保险的。
对于缴纳了工伤保险的,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处理。未缴纳工伤保险的,按当地制定的抚恤办法管理,一般情况下结合当地社会平均工资,参照工伤级别,按年度发放抚恤金。管理部门为为当地人社局/劳动局工资科和财政局。
二、工伤待遇标准怎么确定?
(一)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伙食补助: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单位没有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参考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金标准。
(三)交通食宿费: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四)康复治疗费: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五)辅助器具费: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六)停工留薪: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七)护理费:
(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八)一至四级待遇: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九)五六级待遇: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十)七至十级待遇: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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