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顺丰股份与海南中海联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07:20:53 276 人看过

海南顺丰股份有限公司、海南顺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海南中海联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

时间:1999-02-21当事人:韩志刚、桑俊杰、钱丽法官:文号:(1999)民提字第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9)民提字第5号

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海南顺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南洋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桑俊杰,总经理。

申请再审人(原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海南顺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南洋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钱丽,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桑俊杰,海南顺丰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对方当事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海南中海联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滨海大道南洋大厦16层。

法定代表人:韩志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和义,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殊荣,该公司法律事务室主任。

申请再审人海南顺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丰公司)、海南顺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顺兴公司)为与对方当事人海南中海联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联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琼民终字第53号民事判决和(1996)琼民监字第16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以(1999)民提字第5号民事裁定对本案提审,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3年3月6日中海联公司与顺兴公司签订《房屋购销合同》,约定:中海联公司将从海口太克实业有限公司购买的中海温莎花园A、B座销售给顺兴公司,房屋建筑面积为4万平方米,每平方米售价人民币4000元,总计人民币16000万元,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房屋交付时间为1994年10月31日前。合同签订当日,顺兴公司依约支付给中海联公司人民币100万元定金,合同即生效;在合同期限内,如顺兴公司未按时付清各期款项,每逾期一天按总价款3%向中海联公司支付滞纳金,如逾期超过一个月,中海联公司有权终止合同,没收顺兴公司前期购房款,房屋另行销售,在顺兴公司支付100万元定金后7日内,如中海联公司单方终止合同,中海联公司必须赔偿顺兴公司1000万元违约金等。合同签订后,顺兴公司依约向中海联公司支付了100万元定金。此后,中海联公司向顺兴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并表示愿意承担违约责任,经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并于1993年3月13日签订《违约协议》,约定:中海联公司付给顺兴公司600万元违约金,10日内付清;并退还顺兴公司100万元的定金,原双方签订的《房屋购销合同》取消。违约协议签订后,中海联公司依约于1993年3月23日付给顺兴公司600万元违约金,因顺兴公司系顺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故顺兴公司委托顺丰公司代收中海联公司给付的600万元违约金,并指定中海联公司将该款转汇到顺丰公司帐户上,顺兴公司在一审庭审中亦承认收到了该款并出具了书面证据。1994年11月29日中海联公司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顺丰公司返还不当得利款600万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中海联公司与顺兴公司签订《房屋购销合同》生效后,又提出解除合同,并愿意承担违约责任,自愿付给顺兴公司违约金人民币600万元,因顺兴公司是顺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便委托顺丰公司代收600万元违约金,现顺兴公司亦收到此款,故不存在顺丰公司不当得利的事实,中海联公司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据此,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5)海口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驳回中海联公司的诉讼请求。诉讼费人民币40010元,由中海联公司负担。

中海联公司不服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其在一审起诉请求顺丰公司返还600万元的不当得利,一审法院追加顺兴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是错误的,一审法院未审查其与顺兴公司签订的房屋购销合同,便认定有效是错误的;请求确认为该合同无效,判令顺丰公司返还600万元及利息,顺兴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顺丰公司答辩称:一审法院判决正确,应予维持。顺兴公司答辩称:本案是不当得利纠纷,不涉及合同效力,顺丰公司代其收款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中海联公司与顺兴公司签订《房屋购销合同》时,该项工程仍未开始建设,到目前为止,该项工程仍未达到正负零,不具备商品房预售的实质要件,因此,双方签订的《房屋购销合同》无效,同时双方以该合同为依据签订的《违约协议》也应认定无效。顺兴公司所收中海联公司600万元违约金没有法律依据,应予退还,但对合同无效中海联公司应负主要过错责任,顺兴公司负有一定责任,利息损失应由各方按过错责任大小分别承担相应责任。顺丰公司与顺兴公司虽然在工商注册登记为两个法人,但两个公司实际为一套班子,两块牌子,人、财、物上并未实际分开,共同支配公司财产,因此,顺丰公司对顺兴公司返还义务应承担连带责任,据此判决:一、撤销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海口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二、中海联公司与顺兴公司签订的《违约协议》无效;三、顺兴公司返还中海联公司人民币600万元及利息的20%,顺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四、中海联公司返还顺兴公司人民币100万元及利息的80%;五、以上三、四项退款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逾期加倍支付利息。一、二审案件受理费,诉前保全费由中海联公司负担80%,顺兴公司负担20%。

顺兴公司、顺丰公司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及驳回其再审申请的通知,向本院申请再审称: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将不当得利纠纷改为房屋购销合同纠纷予以审理,请求最高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顺丰公司和顺兴公司是相互独立的民事主体,应各自承担民事责任,顺丰公司与中海联公司并无法律上的关系,判决顺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是错误的。二审法院改变案件性质,判决一审法院追加的第三人顺兴公司(即不是被告,中海联公司又不同意追加顺兴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承担全部返还义务,剥夺了顺兴公司的上诉权。

本院认为:中海联公司与顺兴公司签订的违约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法,且已履行完毕,不存在不当得利的事实。中海联公司作为原告起诉要求顺丰公司返还不当得利款,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其诉讼请求的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是正确的。中海联公司并未对其与顺兴公司房屋购销合同提起诉讼,二审法院将中海联公司主张的不当得利纠纷改为中海联公司与顺兴公司房屋购销合同纠纷进行审理,实际上改变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违反了诉讼原则,并直接判决一审法院追加的第三人顺兴公司与中海联公司之间的房屋购销合同和违约协议无效,由顺兴公司返还中海联公司不当得利款,一审被告顺丰公司负连带责任,剥夺了顺兴公司的上诉权,显属不当,依法应予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琼民终字第53号民事判决和(1996)琼民监字第16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

二、维持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海口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郭彦祯

代理审判员谢卫东

代理审判员杨兴业

一九九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关丽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31日 11:1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不当得利相关文章
  • 海南正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权质押公告
    证券代码:600759证券简称:正和股份公告编号:2008-036号海南正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权质押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公司于2008年10月13日收到公司大股东广西正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广西正和)函告:因广西正和发展需要已于二00八年十月十日将所持有的海南正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4.7亿股的股票质押给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质押期三年。广西正和累计质押公司股份为4.87亿股,占广西正和持有公司股份的66.6%。特此公告。海南正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八年十月十四日
    2023-04-23
    117人看过
  • 郭建立与内乡县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因不当得利纠纷案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0)南民终字第4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建立,男,1961年10月生,汉族,农民,住洛阳市郊区李楼乡太平村。委托代理人卢晓昆,洛阳风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内乡县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俊国,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海洲,南阳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志山,任该公司付总经理。原审被告贾正奇,男,1971年8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内乡县城关镇菊园小区。上诉人郭建立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内乡县人民法院(1999)内法民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原告所欠郭建立货款33460元,转由本公司业务员贾正奇偿还,三方转帐行为有效。后由原告以水泥抵付了郭建立的货款33460元,在原告向贾正奇追要欠款时,贾称款已付郭建立,拒绝付款,三方遂发生讼争。据此,原
    2023-06-08
    56人看过
  • 肖朝阳诉海南省儋州市康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
    一审情况1、一审诉辩主张原告肖朝阳诉称:1996年10月10日,我与被告签订一份《财产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将晨光购物中心第6栋05、06号房屋出租给我,租期从1996年10月10日至2005年4月30日止,我一次性交付全部租金65000元。但被告违约,于1999年11月2日,在未告知我的情况下,将我承租的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傅玉妃。被告的行为侵害了我的优先购买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与第三人的房屋买卖无效,在同等条件下,我享有优先购买权。被告海南省儋州市康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也未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傅玉妃述称,原告所说不属实,我购买房屋是通过法院拍卖取得的,我已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买卖关系有效。2、一审事实和证据本案经审理查明:1996年10月10日,原告肖朝阳与被告康乐公司签订一份《财产租赁合同》,约定原告承租被告位于晨光商场第6栋05、06号铺面,租期10年,
    2023-04-23
    117人看过
  • 上海景申房地产纪经有限公司与上海洁安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沪二中民三(商)终字第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景申房地产纪经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抚顺路258号。法定代表人卢成业,上海景申房地产纪经有限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洁安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沪太路9088号。法定代表人吴宏英,上海洁安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总经理。上诉人上海景申房地产纪经有限公司(下称景申房产)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洁安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下称洁安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03)宝民二(商)初字第4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景申房产于2001年5月8日将号码为AW887503、金额为75000元、付款人为景申房产、未记载收款人的支票交给李梦坚,李梦坚收取该支票后向景申房产出具收条一份,收条载明今收到卢成业景申公司支票AW8
    2023-06-08
    254人看过
  • 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标公告
    股票简称:隧道股份编号:临2009-040债券代码:122032债券简称:09隧道债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标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近日,我公司联合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上海市政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上海市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框架协议书》,公司中标虹桥综合交通枢纽迎宾三路隧道新建工程,框架协议金额为人民币玖亿陆仟万元整(¥960,000,000元)。上海市虹桥枢纽相关规划提出了十三横九纵干路网系统,与枢纽核心区地面干路及5主6次出入口有效衔接,承担枢纽周边地区进出枢纽的交通需求。迎宾三路隧道新建工程为十三横九纵地面干路网之一,同时规划迎宾三路与仙霞西路、SN10路构成了枢纽内部环路系统。作为沟通东西航站楼两侧最直接、便捷的通道之一,迎宾三路
    2023-06-07
    383人看过
  • 股份有限公司如何在海外发行股票
    申请境外股票发行上市,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公司沿革及业务概况、资本结构、公司治理结构、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经营风险分析、发展战略等,融资目的境外上市地的上市情况说明和上市计划(二)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有关决议(三)公司章程(四)公司营业执照和特种许可行业的营业执照(如有)(适用)(5)行业监管部门出具的监管意见(如适用)(6)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关于设立国有股、减持(转)国有股的有关批准文件(如适用)(7)批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批准或者备案文件,(八)税务证明文件;(九)环境保护证明文件;(十)法律意见书;(十一)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十二)招股说明书(草案);(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一)公司申请境外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依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证监会令第66号)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本通知第一部分所列行政许可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受理、
    2023-05-02
    484人看过
换一批
#侵权损害赔偿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事实。受益人为恶意时,返还范围以取得利益与损失利益中较大者为限;受益人先为善意,后为恶意的,返还范围以恶意开始时存在的利益为限。 另外,恶意的受益人将所受利益无偿让与第三人的,恶意受益人... 更多>

    #不当得利
    相关咨询
    • 股份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
      四川在线咨询 2021-11-01
      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的区别:1)两家公司的股东数量有不同的限制。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2名以上50名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而股份有限公司由5名以上股东共同出资设立。二)两家公司的股东只承担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其出资额为限的债权人负责,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其认购的股份负责。3)就股东权力而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表决权原则上按股票计算,每股有表决权,有限责任公司按人计算,每股东有
    • 股份有限制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
      香港在线咨询 2022-11-08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一定人数股东组成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必须具备法定人数、发起人、资本、章程等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董事会是公司业务执行机构、经营决策机构;董事会聘任经理,经理在董事会领导下,
    •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利
      河南在线咨询 2023-03-03
      (1)发给股票或其他股权证明请求权; (2)股份转让权; (3)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即资产收益权; (4)股东会临时召集请求权或自行召集权; (5)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即参与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6)对公司财务和监督检查权和会计财簿的查阅权; (7)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的查阅权和复制权; (8)优先认购新股权; (9)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
    • 股份公司与有限公司股东权利有哪些不同点
      宁夏在线咨询 2023-02-03
      股份公司分红只能按照实缴比例分,但是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可以做出其余约定。股份公司的股东转让股权只能按照法定方式,有限公司转让股权受到公司章程的限制。
    •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与联系
      江苏在线咨询 2023-01-26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共同点是: (1)股东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无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还是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有限责任”的范围,都是以股东公司的投资额为限。 (2)股东的财产与公司的财产是分离的,股东将财产投资公司后,该财产即构成公司的财产,股东不再直接控制和支配这部分财产。同时,公司的财产与股东没有投资到公司的其他财产是没有关系的,即使公司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