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去认定强奸罪中的胁迫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09 16:51:07 290 人看过

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的手段。如:扬言行凶报复、揭发隐私、加害亲属等相威胁,

还有利用迷信进行恐吓、欺骗,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权以及孤立无援的环境条件,进行挟制、迫害等,迫使妇女忍辱屈从,不敢抗拒。

一、强奸和猥亵有什么区别?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的行为。暴力是指对妇女进行殴打与强制,使妇女不能抗拒;胁迫是指对妇女进行威胁、恐吓、实施精神上的强制或利用迷信恐吓、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权关系使妇女不敢抗拒;其他手段是指除上述暴力、胁迫手段外使妇女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的手段,如利用醉酒、药物使妇女意志模糊或丧失意志,趁妇女熟睡、重病、受伤不知抗拒或无力抗拒的状态下奸淫妇女。

二、性侵害的主要形式

1、暴力型

暴力型性侵犯,是指犯罪分子使用暴力和野蛮的手段,如携带凶器威胁、劫持受害者,或以暴力威胁加之言语恐吓,从而对女性实施强奸、猥亵等。暴力型性侵犯的特点如下:

其一,手段残暴—当性犯罪者进行性侵犯时,必然受到被害者的抵抗,所以很多性犯罪者往往要施行暴力且手段野蛮和凶残,以此来达到自己的犯罪目的

其二,行为无耻—为达到侵害受害者的目的,犯罪者往往会厚颜无耻地不择手段,比野兽还疯狂地任意摧残凌辱受害者。

其三,群体性—犯罪分子常采用群体性纠缠方式对受害者进行性侵犯。这是因为,人多势众,容易制服被害人的反抗而达到目的;还会使原来单个不敢作案的罪犯变的胆大妄为,这种形式危害极大。

其四,容易诱发其他犯罪—性犯罪的同时又常会诱发其他犯罪,如财色兼收、杀人灭口、争风吃醋、聚众斗殴等性事件。

2、胁迫型

胁迫型性侵犯,是指利用自己的权势、地位、职务之便,对有求于自己的受害人加以利诱或威胁,从而强迫受害人与其发生非暴力型的性行为。其特点如下:

其一,利用职务之便或乘人之危而迫使受害人就范。

其二,设置圈套,引诱受害人上钩。

其三,利用过错或隐私要挟受害人。

3、社交型

社交型性侵犯,是指在自己的生活圈子里发生的性侵犯,与受害人约会的大多是熟人、同学、同乡、甚至是男朋友。社交型性侵犯又被称“熟人强奸”、“交性强奸”、“沉默强奸”、“酒后强奸”等等。受害人身心受到伤害以后,往往出于各种考虑而不敢加以揭发。

4、诱惑型

诱惑性侵犯,是指利用受害人追求享乐、贪图钱财的心理、诱惑受害人而使其受到的性侵犯。

5、滋扰型

滋扰型侵害的主要形式:一是利用靠近女生的机会有意识地接触女生的胸部,摸捏其躯体和大腿等处,在公共汽车,商店等公共场所有意识地挤碰女生等;二是暴露生殖器等变态式性滋扰;三是向女生寻衅滋事,无理纠缠,用污言秽语进行挑逗或者做出下流举动对女生进行调戏,侮辱,甚至可能发展成为集体轮奸。

三、强制猥亵、侮辱罪既遂具体量刑标准

强制猥亵、侮辱罪既遂具体量刑标准: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暴力”方法,是指对被害妇女施以伤害、殴打等危害妇女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胁迫”方法,是指对被害妇女施以威胁、恐吓,进行精神上的强制,以迫使妇女就范,不敢抗拒;“其他方法”,是指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无法抗拒的方法。如利用妇女患病、熟睡之机进行猥亵、侮辱的;将妇女灌醉、麻醉后进行猥亵、侮辱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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