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申报债权并参与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应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债权人会议行使一系列职权,包括核查债权、申请更换管理人、监督管理人、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等。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依据法律规定,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申报债权,并作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他们有权参与债权人会议,并在会议上享有表决权。
2、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3、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核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三)监督管理人;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通过重整计划;
(七)通过和解协议;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4、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5、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债权人会议成员资格要求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债权人会议成员资格要求如下:
1. 债权人会议成员应当是在公司债券上列明的债权人,即持有公司债券的投资者。
2. 债权人会议成员应当是在公司债券上列明的债权额达到一定数额的债权人,具体数额要求根据公司债券的发行规模和面值而定。
3. 债权人会议成员应当是在公司债券上列明的债权额达到一定数额的债权人,并且所代表的债权额占公司债券总额的比例符合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
4. 债权人会议成员应当是在公司债券上列明的债权额达到一定数额的债权人,并且所代表的债权额占公司债券总额的比例符合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同时还需满足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综上所述,债权人会议成员资格要求包括持有公司债券的投资者、债权额达到一定数额且占公司债券总额比例符合发行条件的债权人,以及满足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这些要求旨在确保债权人会议成员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同时维护公司债券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总之,债权人会议作为债权人在破产案件中的重要参与机构,具有申报债权、参与债权人会议、表决权等职权。会议的召开、决议的效力以及成员资格要求都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严格规定。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破产案件的公正、公平、高效进行。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60条规定: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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