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勤侦查情节对毒品犯罪量刑有什么影响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7 15:13:05 81 人看过

由于毒品犯罪具有高度隐蔽性,公安机关在缉毒中,往往安排秘密力量、侦查人员以及被查获的吸毒者,向贩毒嫌疑人约购毒品,在毒品交易进行时人赃俱获。运用特情侦破案件,是各国打击毒品犯罪的有效手段,但是特情介入的案件由于存在特情引诱,犯罪分子的主观心态又有别于一般的毒品犯罪。

对于如何把握特情“引诱”的限度使之不丧失合理性,需要满足四项条件:

(1)使用通常的侦查方法无法取证查实;

(2)“引诱”的对象必须是合理地被认为有毒品犯罪嫌疑的人;

(3)“引诱”的目的只是为了取得证据;

(4)“引诱”没有达到使对方失去自由意志的程度。在此条件下,警察或者线人的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的教唆犯或帮助犯。但目前,我国尚无法律明确规定特情问题,实践中有的特情使用又不规范,甚至出现引诱无犯意者犯罪的情况。

因此,在审理案件时:

(1)要注重区分犯意引诱与合法诱惑侦查的界限,认真审查案件的侦破过程,从特情与被告人及案件处理结果有无利害关系,是否根据相关线索确定了嫌疑人或有证据表明某人有毒品犯罪的表象特征后介入,被告人主观意图是否已流露(如预谋预备),被告人是否有毒品犯罪前科,被告人实际控制毒品时间,诱惑侦查行为的强度等方面,结合其他证据和犯罪过程进行综合分析判定。

(2)对是否存在犯意引诱或者数量引诱不明确的,应同公安缉毒部门联系,了解有关情况。对确实无法查清是否有特情引诱的,判处死刑时,要留有余地。

一、检察院审查起诉要查清哪些内容?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以下内容:

1、事实清楚

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查明犯罪事实、情节,是正确定罪量刑的前提,查明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是正确定罪量刑的依据和基础。

2、其他责任

人民检察院追诉犯罪应当客观、全面,因此,在审查起诉时要注意审查有无遗漏犯罪嫌疑人的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要查清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实,就必须查清犯罪嫌疑人的全部罪行,对共同犯罪案件要查获所有实施犯罪的人。

3、是否追责

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是人民检察院的职责之一,因此,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时,必须查明犯罪嫌疑人有无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刑事诉讼法对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作了明确的规定。

4、侦查合法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过程,也是对侦查工作进行法律监督的过程。因此,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时,要注意审查侦查人员的侦查活动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特别要查明在讯问犯罪嫌疑人和询问证人的过程中是否有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况。一旦发现侦查活动中有违反法律的行为时,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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