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第十条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2.符合《关于下发清远市民办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清市教[2006]114号)要求。
二、办理材料
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个人申请者亲笔签名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个人申请者亲笔签名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个人申请者亲笔签名;复印件需提供原件审验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个人申请者亲笔签名。复印件需提供原件审验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个人申请者亲笔签名。复印件需提供原件审验
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理事会、董事会及成员亲笔签名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网上提出申请→受理、审核资料→资料齐全、符合设置条件(不符合要求退回→重新提交资料)→发放证件→办结
窗口办理流程
窗口提出申请→受理、审核资料→书面审查、实地评估(不符合要求退回→重新提交资料)→资料齐全、符合设置条件→发放证件→办结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二路市行政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3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清远市教育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
全文条款表格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2010年)
第八条民办学校的设立,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实施本科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以及师范、医药类专科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二)实施师范、医药类以外的专科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三)实施高级中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四)实施义务教育、学前教育、文化教育类非学历教育的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五)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技工学校,由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权限审批。
对涉及多个办学层次的设立申请,由负责审批高层次学校的审批机关统一受理,并征求其他层次审批机关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
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
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
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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