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第一条为加强对社会力量举办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设置中等职业学校)的宏观管理,促进学校建设,保证教育质量,提高办学效益,根据教育部印发的《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制定本标准。第二条设置中等职业学校,须配备有较高思想政治素质和较强管理能力,熟悉职业教育的学校领导。校长应具有从事三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校长及教学副校长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其他校领导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第四条设立中等职业学校,须建立必要的教育教学和管理等工作机构。第五条设置中等职业学校,要有基本的办学规模。学校学历教育在校生数两年内须达到400人以上。第六条设置中等职业学校,须有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任教师不少于20人,专业课教师数应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数的50%。每个专业至少应配备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2人。第七条设置中等职业学校,须有与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立相适应的校园、校舍和设施。校园(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占地面积不少于13000平方米。校舍(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建筑面积不少于6000平方米。体育场地:须有环型跑道的田径场,有满足教学和体育活动需要的其他设施和场地。图书馆和阅览室:要适应办学规模,满足教学需要。适用图书生均不少于20册。报刊种类50种以上,农村学校60种以上。教师阅览(资料)室和学校阅览室的作位数应分别按不低于教职工总数的20%和学生总数的10%设置。必须具有与专业设置相匹配、满足教学要求的实验、实习设施和仪器设备。设施和仪器设备要规范、使用,并要有与所设专业相适应的校内实习基地和相对稳定的校外实践活动基地。要具备能够应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实施现代化远程职业教育教学与管理信息化所需的软、硬件设施、设备。第八条设置中等职业学校,须具有符合国家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要求的教育教学文件。第九条设置中等职业学校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正常教学等各项工作所需的经费,须有稳定、可靠的来源和切实的保证。设置中等职业学校的开办资金应不少于200万元。
二、办理材料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不需要提供此材料
内容应当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机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珠海市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立审批表
个人举办者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和珠海市公安部门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法人举办者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
章程应该包括以下八点内容:
1、学校的名称、地址;
2、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
3、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4、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6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6、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7、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8、章程修改程序。
珠海市直属民办学校董(理)事会成员备案登记表
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提供经法定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办学场所为自有产权的,提交学校土地产权证明、房地产权证或校舍建筑竣工验收备案表。办学场所为租赁的,提供租赁期12年以上的租赁合同以及校舍房地产权证。如学校拟使用的办学场所为非办学用途的,须报主管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批准。2010年前竣工验收的校舍建筑,应提交房屋抗震设防裂度八度证明。
包括学历文凭、专业技术资格证、专业技术职称证
民政部门印发
珠海市公安消防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防雷装置检测合格证、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报告、设置食堂的需提供食药监部门出具的餐饮服务许可证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zhwsbs.gov.cn/)
2.在线填报申请材料
3.网上核准通过后打印相关申请表格
4.将纸质申请材料面交或寄送登记管理机关
5.现场领取或收取登记管理机关寄送的审批证件。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通过现场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申请表单及填写说明可在http://www.zhwsbs.gov.cn/查询。
2.受理。办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
3.获取办理结果。可在http://www.zhwsbs.gov.cn/查询,由教育部门告知申请人。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东路112号
五、办理时限
4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市教育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2017年)
第八条民办学校的设立,按照下列权限审批:(一)实施本科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以及师范、医药类专科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审批;(二)实施师范、医药类以外的专科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备案;(三)实施高级中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四)实施义务教育、学前教育、文化教育类非学历教育的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审批;(五)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技工学校,由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权限审批。对涉及多个办学层次的设立申请,由负责审批高层次学校的审批机关统一受理,并征求其他层次审批机关的意见。
《教育部关于印发的通知》(教职成〔2010〕6号)(2017年)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依法设立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的设立依据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其设立、变更、终止应当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审批或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2017年)
第十一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和督导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年修改)(2017年)
第十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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