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登记的户主名字,离婚怎么分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07 10:13:20 463 人看过

安置房登记的户主名字离婚后分割如下:如果安置房是婚后财产,原房屋被拆迁后,一般都采取补偿款与优惠价安置相结合的办法,既一方面根据被拆迁人原有房屋的具体价值给付相应补偿款,另一方面根据原有房屋居住人口确定被拆迁人所能够以优惠价计算的安置房面积。要看拆迁前的房屋权属归于谁,如果是一方婚前购买则属于个人财产,如是婚后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安置房是原房产的延续,其权属性质并未改变。

一、离婚时土地补偿款如何分配

要想判定补偿款的分配问题,得先根据具体情况分析离婚时的拆迁房屋产权状况。根据实务经验,主要分为下述的四种情况:

(1)双方在结婚之前,一方就拥有了该房屋,且婚后没有对房屋进行扩建或者添附,同时在房屋征收时并没有对房屋进行差价补偿的,此时房屋属于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另一方无法获得房屋征收补偿款。

(2)双方在结婚之前,一方就拥有了该房屋,且婚后没有对房屋进行扩建或者添附,但是房屋征收补偿补偿了相应的差价,虽然房屋征收补偿属于一方婚前财产,但是需区分差价是由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一方个人财产补足的,对于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补足的数额及财产增值部分,应当由产权登记方向另一方适当补偿。

(3)房屋属于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夫妻双方在婚后对房屋进行修缮或者扩建添附,使得房屋价值增高。对于房屋修缮、扩建或添附之前的原拆迁房屋面积置换成安置面积或安置房的,该部分补偿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为夫妻一方所有。而房屋添附增值的部分属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双方依法对其享有平等的处置权,对于增值部分,双方一人一半。

(4)若房屋属于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不论产权证上登记的是否只有一人,根据规定,夫妻双方对征收补偿享有同等处理权。

同时,如果被征收方选择产权调换导致一方没有居所的,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相关规定可知,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

1、一般补偿形式

(1)私房补偿

①未出租私有居住房屋或者出租居住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协议解除租赁关系的,补偿形式为:房屋上的补偿(房产证)+人头上的补偿(按户口)房屋上补偿公式:(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单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②出租居住房屋,被拆迁人未与房屋承租人协议解除租赁关系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调换。安置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

(2)公房补偿

补偿对象为同住人(人头上的补偿)。同住人的认定以户口为依据,参照上海的应安置人口标准。如果是公房的户主,对房屋也有所有权,虽然没有产证,也可以分到房屋上的补偿。

(3)享受过住房政策性补助和拆迁安置的,基于人头上的补偿不能拿到。

2、补偿继承问题

(1)公房:不存在继承的问题。承租人去世后,由其同住人继续使用,同住人的认定一般以户口为依据。有了户口,并且符合应安置人口的标准,就有补偿。

(2)私房:法定继承。如果另一半也不在,则子女可以等额继承。房屋上的补偿以对房屋的共有权份额为依据;人头上的补偿则以户口为依据。

3、“数砖头+套型保底”

“数砖头+套型保底”即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试行以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价为基础,增加一定的价格补贴和套型面积补贴。适用范围为本市中心城区(含浦东新区)的新启动的旧区改造项目,中心城区(含浦东新区)的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提出试点申请,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研究确定。所以即使是位于市区内的房屋拆迁,也不一定适用新政策。

A、试点项目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入、房屋承租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被拆除居住房屋价值补偿款后,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就近安置和异地安置。试点区应积极筹措安置房源(包括就近安置房源),供被拆迁居民选择。被拆除居住房屋价值补偿计算公式如下:

(一)拆迁私有居住房屋,公式为:被拆除居住房屋价值补偿=评估价格+套型面积补贴+价格补贴。

(二)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和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拆迁人给予房屋承租人补偿安置,公式为:被拆除居住房屋价值补偿=评估价格×80%+套型面积补贴+价格补贴评估价格=被拆除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B、拆迁补偿安置后,仍不能解决实际居住的,按以下办法增加货币补贴,保障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的居住条件。

居住困难家庭货币补贴=异地配套商品房单价×(被拆迁家庭应安置人口×人均22平方米建筑面积-被拆迁家庭补偿安置后的房屋折算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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