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一、会计人员是否对偷税漏税违法犯罪负责?
我们一般把对偷税负有责任的会计人员,理解为直接责任人。会计人员属于专业人员,会计法本身就赋予了会计以监督的责任,除非特殊情节,否则一般不能借口受领导指使而免责。
对5年内初次实施“逃避缴纳税款”罪的行为,相关法律规定,如果补够了税,给予“不予追究”的宽大。但要注意,如果5年内因为逃避缴纳税款被税务机关进行过两次行政处罚的,则失去了这一宽大的机会。
这就告诉我们,不要小看一个小金额的偷税被查处,虽然经济损失不大,但会影响未来在刑事追责上的这个宽大机会。另外,公司如果偷税数额巨大,被查处后直接破产甚至无力补交税款,则也会自然丧失宽大机会,此时谁再说“不爱钱”我就会跟他急,有钱才可以销牢狱之灾,没钱就很有可能坐牢。
涉税的刑事责任,除了偷税,还包括暴力抗税、欠税时转移财产、虚开发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出于对刑事责任的谨慎,经营者与会计都必须在头脑中拉起一根警戒的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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