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诉讼概念种类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15:31:32 123 人看过

一、股东诉讼概念种类

1、股东代表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也称股东间接诉讼,是指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他人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拒绝或者怠于向该违法行为人请求损害赔偿时,具备法人资格的股东有权代表其他股东,代替公司提起诉讼,请求违法行为人赔偿公司损失的行为。股东代表诉讼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司利益和股东整体利益,而不仅仅是个别股东的利益。为保护个别股东利益而进行的诉讼是股东直接诉讼。

2、股东直接诉讼

这是指股东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提起的诉讼。《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股东代表诉讼的起诉条件是什么

股东代表诉讼的起诉条件是:提起代表诉讼的原告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前置条件;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三、公司在股东诉讼中的地位

股东代表诉讼中,公司的诉讼地位应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理由如下:

(1)股东代表诉讼中,股东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原告,并不具有实体诉权和程序诉权,只是代位行使本属于公司的诉权。公司既是实际上的权益受损者,也是胜诉后利益的真正归属者。因此,公司与所进行的诉讼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公司应作为当事人加入诉讼。

(2)公司虽然可以加入诉讼,但是其身份却不能是原告或者被告。因为股东代表诉讼之所以得以提起,就是因为公司不行使诉权,故公司无法作为原告;而被告是损害公司利益的主体,将公司列为被告又不符合逻辑。因此,公司的法律地位只能是第三人。

(3)公司参与诉讼后可以不主张任何实体权利,只是提供证据,协助法院查清案件事实,承受诉讼后果,同时防止原告股东的不当诉讼行为。因此,公司应该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身份参与股东代表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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