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确认案件立案工作的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4 18:24:05 189 人看过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确认案件立案工作的规范意见(试行)》已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4年11月29日第二十二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在立案工作中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望及时报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

特此通知

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确认案件立案工作的规范意见(试行)》

二00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附: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确认案件

立案工作的规范意见(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04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为贯彻落实《规定》,依法做好国家赔偿确认案件立案工作,依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及其他有关司法解释,现将国家赔偿确认案件立案工作规定如下:

第一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国家赔偿确认申请,人民法院应予立案:

(一)确认申请人应当具有国家赔偿确认申请资格;

(二)有具体的确认请求和损害事实、理由;

(三)确认申请人申请确认应当在司法行为发生或者知道、应当知道司法行为发生之日起两年内提出;确认申请人在确认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四)属于受理确认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

(五)申请材料齐备。

第二条下列主体认为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申请国家赔偿确认:

(一)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

(三)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申请国家赔偿确认的主体无法行使权利的,由法定代理人、清算组(人)、信托监察人、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失踪人财产代管人代为申请。

第三条申请确认的司法行为发生在《国家赔偿法》施行(1995年1月1日)之后,2004年10月1日之前,未曾申请国家赔偿确认的,申请国家赔偿确认的期限自2004年10月1日起算。

第四条申请确认由作出司法行为的人民法院受理,但申请确认基层人民法院司法行为违法的案件,由相应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第五条申请国家赔偿确认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确认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的申请书一式二份,书写申请确有困难,口头申请的除外;

(二)确认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公民的,应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确认申请人为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法人应提交年检证明;其他组织应提交证明其有效成立的法律文件复印件。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申请的,应提交该公民死亡、申请人与死亡公民之间关系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的,应提交该法人或者组织终止、申请人与该终止法人或者组织之间关系的证明材料复印件;清算组(人)、信托监察人、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失踪人财产代管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具有上述身份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代理关系证明。法定代理人与指定代理人应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及其与确认申请人关系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应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授权明确的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或受托人接受委托的证明、函件;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申请的,可以口头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无需提交委托手续;

(四)确认申请人申请确认违法的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依据的法律文书。人民法院没有作出法律文书或者申请人无法取得该文书的,应提交能够证明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采取相关职务行为的证据材料;

(五)确认申请人申请国家赔偿确认时超过两年请求时效的,应提交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在法定请求时效内行使请求权的证据。

第六条申请确认时司法行为已经完成,案件诉讼、执行尚未终结,但申请人已无法通过其它法律途径进行救济的,人民法院应予立案。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05日 18:1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扶养相关文章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反不正当竞争案件几个问题的解答(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反不正当竞争案件几个问题的解答(试行)》的通知来源:法律教育网作者:文单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文号:京高法发[1998]73号发布日期:1998-3-24执行日期:1998-3-24北京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不正当竞争案件几个问题的解答(试行)》已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一九九八年第六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各法院在执行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望及时报告我院。如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有新的规定和司法解释,与该《解答(试行)》有抵触的,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执行。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四日关于审理反不正当竞争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主体1.如何认定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经营者?答: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经营者是指向市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虽然不是专门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但向市场提供作品、技
    2023-04-24
    289人看过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八种侵犯财产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八种侵犯财产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通知【颁布单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发文字号】京高法发[1998]第188号【颁布时间】1998-06-22【生效时间】1998-07-01【时效性】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市人民检察院北京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各区、县人民检察院,清河检察院,各铁路运输检察院,市公安局各分(县)局、业务处、铁路公安局:为了正确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盗窃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8〕3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八种侵犯财产犯罪数额认定标准通知如下:一、关于八种侵犯财产犯罪数额(以人民币计算)认定标准:1、盗窃罪,数额较
    2023-04-25
    384人看过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和执行房屋拆迁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为了保障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切实保护拆迁人及被拆迁人在拆迁过程中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以及建设部关于《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办案规范的有关规定,制订城市房屋拆迁案件中有关审理和执行等若干问题的意见:一、收案范围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拆迁争议提起的下列诉讼,人民法院应以行政案件受理:(1)对人民政府或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作出的拆迁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裁决不服,提起诉讼的;(2)对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作出的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止拆迁、吊销证书、责令限期退还周转房、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诉讼的;(3)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拆迁补偿、安置等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尚未履行的,一方或双方反悔不同意原协议要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
    2023-04-22
    243人看过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秘密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秘密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来源:法律教育网作者:发文单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文号:苏高法审委[2004]3号发布日期:2004-2-3执行日期:2004-2-3各中级人民法院:为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商业秘密案件的审判工作,统一执法标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秘密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已于2004年1月15日由本院审判委员会第1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二00四年二月三日附件: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秘密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为了规范全省法院商业秘密案件的审判工作,统一执法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结合我省审判实践,现就审理商业秘密案件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第一条商业秘密案件的诉讼主体不以是否从事经营活动为限。第二条对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的技
    2023-04-24
    352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
    第一条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对本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经复查认为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应当决定或裁定再审。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提出抗诉的,应当再审立案。第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负责下列案件的再审立案:(一)本院作出的终审裁判,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二)下一级人民法院复查驳回或者再审改判,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三)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四)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的。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下列案件的再审立案:(一)本院作出的终审裁判,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二)高级人民法院复查驳回或者再审改判,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三)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的,(四)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由自己再审的。第四条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直接立案复查,经复查认为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可以决定或裁定再审。第五条再审
    2023-06-01
    320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
    第一条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对本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经复查认为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应当决定或裁定再审。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提出抗诉的,应当再审立案。第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负责下列案件的再审立案:(一)本院作出的终审裁判,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二)下一级人民法院复查驳回或者再审改判,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三)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四)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的。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下列案件的再审立案:(一)本院作出的终审裁判,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二)高级人民法院复查驳回或者再审改判,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三)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的,(四)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由自己再审的。第四条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直接立案复查,经复查认为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可以决定或裁定再审。第五条再审
    2023-06-01
    293人看过
换一批
#婚姻关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扶养
    词条

    扶养通常概指各种社会关系中针对"弱者"所发生的经济供养和生活扶助,一般涵盖四个方面: (1)以国家为主体,在特定情形下体现社会福利的公力扶养,包括各种灾害救济、贫困救济、民政抚恤等; (2)以一定的社会组织、机构、单位为主体并逐步走向社会化... 更多>

    #扶养
    相关咨询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布的几类参照指标的通知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3-08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审判工作所依据的 2008年几类参照指标的通知 (2009年4月1日京高法发[2009]141号)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 去年4月2日,我院以京高法发[2008]104号文件,对法院审理案件所依据的2007年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人均可支配性收入、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离休人员月平均养老
    •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采光纠纷案件的几点意见(试行)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1-21
      采光纠纷案件的几点意见(试行) 为了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合理利用土地,改善居住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的实际和各地习惯,对建筑物采光纠纷案件的审理提出如下意见: 1、城乡建筑物应符合规划要求,合理利用土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不得影响相邻方的采光。 2、建筑物的采光应保证冬至日午间满窗日照时间不少于一小时,或者全天有效日照时间累计不少于两小时。 日照时间的认定,应在冬至日进行实地测量或者委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1-0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 法发[2002]13号 为加强审判监督,规范再审立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对本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经复查认为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应当决定或裁定再审。 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
    • 北京市最新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诈骗罪量刑标准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2-04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联合发布的在1998年7月实施《北京市关于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抢劫罪等八种侵犯财产犯罪的数额标准》,关于八种侵犯财产的文件中规定:关于诈骗罪犯罪数额(以人民币计算)认定标准,数额较大为三千元以上;数额巨大为五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为二十万元以上。并规定:数额是认定侵犯财产犯罪的重要标准,但不是唯一的标准。除根据侵犯财产数额外,还应当根据犯罪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最高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最高人民法院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2-10
      以下典型案例供参: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这4笔借款跨度长达4年,且数额巨大,在前款未清的情况下,又不断出借大额款项,有违借贷关系的常理及习惯;这4张借据全文为电脑打印,在落款处只有借款人的手印却无亲手签名,这对有高中文化、有书写签名能力的夏某来说也有违常理;从资金来源看,陈某的实际收入也无力有80万元现金出借给夏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