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下落不明,原告不同意公告费,怎么办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5 20:20:53 106 人看过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应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不得仅仅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实,准确的被告住址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或者裁定终结诉讼。根据《诉讼费缴纳办法》第三条,第七条的规定,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公告费不包括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支付的诉讼费用。因此,当事人不支付公告费,人民法院不得按拒绝支付的自动撤销处理。

离婚被告下落不明无法到庭怎么办

1、离婚被告下落不明无法到庭,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人民法院会用公告送达的判决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即公告期满,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百五十一条,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三条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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