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买卖合同纠纷起诉期限
买卖合同纠纷起诉期限是三年。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三、诉讼时效期间起算
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的一般规则
所谓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是指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时点。《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的一般规则作出了规定,具体而言:
1.必须是权利在客观上遭受侵害;
2.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遭受侵害之时起算;
3.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遭受侵害还应当包括知道具体的义务人。
四、买卖合同纠纷诉讼的法院管辖
1.当事人想约定管辖时,在不违反法院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情况下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当事人已经约定管辖的,以约定的为准。
3.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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