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因债务人不偿还债务造成的债权债务纠纷是非常多的,当债务人不偿还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以起诉债务人,而民事债务纠纷一般是需要强制执行的,那么债权人有权去强制执行债务人财产吗?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债权人是没有权强制执行债务人财产的,只有法院才有强制执行的权力。《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区别
债权人
债的关系中有权利要求另一方(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是特定的,只有该特定的权利主体才有权要求义务主体履行约定的义务。负有履行义务的人如不履行义务,债权人有权请求司法机构强制其履行。如果债权人由于对方不履行义务而遭受到经济上的损失,有权要求赔偿。债权人还享有代位权和撤销权。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其为第三人的权利,其后果由债务人承担的权利;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有碍于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享有的请求撤销这一行为的权利。债权人可以是公民或法人,也可以是国家。
债务人
债的关系中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是特定的,只有该义务主体才必须向债权人承担交付财产、提供劳务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债务人可以是公民,可以是法人,国家作为民事主体出现时也可以具备债务人的资格。
如果说资产是入的话,那么负债就是出。在会计学中我们常常用债权人,债务人来表现债的两方负责人。
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有权利要求它的合约者,也可以说是义务主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债权人主要是指预付款者,是指给公司或者企事业单位提供融资的机构或个人,这些融资,需要合约人在未来的某个时刻偿还,那么这个提供偿义务的合约者就称为债务人。如果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有权请求司法机构强制其履行。如果债权人由于对方不履行义务而遭受到经济上的损失,有权要求赔偿。比如说,
如给企业提供贷款的机构或个人(贷款债权人),再如以出售货物或劳务形式提供短期融资的机构或个人(商业债权人)等等。
债权人还享有代位权和撤销权。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其为第三人的权利,其后果由债务人承担的权利;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有碍于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享有的请求撤销这一行为的权利。债权人可以是公民或法人,也可以是国家。
在债的关系中,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债权人)履行义务的合约人。当发生债的流动时,就相应的出现债权人和债务人,一般情况下债务人要向债权人承担交付财产、提供劳务等义务。而且一般是有合同支援的。比如甲方向乙方支付了货款,用来购买乙方的产品,乙方收到资金,但尚未将产品交付甲方,这时候甲方为乙方的债权人,乙方为甲方的债务人。再如,说的通俗一点的话,甲向乙借钱钱,在没有归还之前,乙是债权人甲是债务人。债务人可以是公民,可以是法人,国家作为民事主体出现时也可以具备债务人的资格。
债权人和债务人是息息相关,不可分割的整体。在债的关系中缺少任何一个都是不能成立的。也就是说,无论在会计学中,还是在日常生活中,只要有债务人,就会有债权人。就好比会计中,有借必有贷的关系一样。一个公司既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权人,两者可以同时出现在同一个公司或个人身上。比如说。A公司和B公司是长期的合作伙伴,B公司是生成类的企业。A公司为了满足客户要求向B公司以欠债的方式购买了一批商品,B公司就通过向银行贷款的方式生产这批商品(这里不考虑这种方案是否合理,只是举个例子)。这,B公司就是是A公司的债权人,相对银行来说又是债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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