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2宗教活动场所合并;3宗教活动场所分立;4宗教活动场所终止。
二、办理材料
符合《相关法律(宗教事务条例)及(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2年修正))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2年修正)》要求
符合《相关法律(宗教事务条例)及(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2年修正))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2年修正)》要求
符合《相关法律(宗教事务条例)及(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2年修正))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2年修正)》要求
符合《相关法律(宗教事务条例)及(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2年修正))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2年修正)》要求
符合《相关法律(宗教事务条例)及(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2年修正))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2年修正)》要求
符合《相关法律(宗教事务条例)及(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2年修正))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2年修正)》要求
符合《相关法律(宗教事务条例)及(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2年修正))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2年修正)》要求
符合《相关法律(宗教事务条例)及(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2年修正))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2年修正)》要求
符合《相关法律(宗教事务条例)及(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2年修正))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2年修正)》要求
符合《相关法律(宗教事务条例)及(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2年修正))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2年修正)》要求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民宗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出具《特殊审查期限告知书》,组织实地核查,作出审查结论;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民宗部门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民宗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出具《特殊审查期限告知书》,组织实地核查,作出审查结论;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民宗部门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清远市佛冈县石角镇人民中心主楼412
五、办理时限
1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佛冈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2005年)
第十五条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2005年)
第九条宗教活动场所完成筹备后,由该场所管理组织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申请登记宗教活动场所,应填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一)民主协商成立管理组织的情况说明;(二)管理组织成员的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三)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四)有关规章制度文本;(五)场所房屋等建筑物的有关证明(属新建的,应当提供规划、建筑、消防等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属改扩建的,应当提供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和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明;属租借的,应当提供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明和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六)合法的经济来源的情况说明。
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2年修正)(2010年)
第十八条宗教活动场所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宗教事务条例(2005年)
第十六条宗教活动场所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
(2009年粤府令第142号)第42项第42项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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