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是否应作为清算财产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1 22:00:47 248 人看过

是的。一旦公司经营陷入困境,或因其他原因需要解散或被宣告破产时,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也应作为清算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本院涉及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是否应作为清算财产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本案中,A公司进入解散程序后,如资产不足以清偿B公司债务,B公司有权主张A公司未缴出资股东,即甲、乙、丙在为缴出资范围内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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