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向境外提供符合条件的的技术服务费,是免税的。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2号:(九)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
1、研发和技术服务(研发服务和工程勘察勘探服务除外)、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设计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除外)、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除外)、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远洋运输期租服务、**运输程租服务、航空运输湿租服务。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2号第四条纳税人提供本办法第二条所列跨境服务,必须与服务接受方签订跨境服务书面合同。否则,不予免征增值税。
第五条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有偿提供跨境服务,该服务的全部收入应从境外取得。否则,不予免征增值税。
根据以上条款规定,必须是跨境服务书面合同,否则不予免征增值税。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3年106号文,附件3: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四)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应当开在同一张发票上。
根据以上条款规定,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免增值税的,单纯的提供技术服务不免征增值税。
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3年106号文,附件3:
2、审批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试点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国家税务局备查。
-
农业技术服务费是否免企业所得税
65人看过
-
境外减免所得税额是否可以办理税收抵免
87人看过
-
技术转让收入个人所得税
179人看过
-
向境外企业支付技术指导费是否要代扣企业所得税
301人看过
-
技术转让是什么收入企业所得税
453人看过
-
外籍个人向境内单位提供咨询服务是否代扣个税
455人看过
书面合同是以文字表述形式按一定格式记载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的合同。书面合同一般适用于计划的、规范性的、标的数量比较大、内容比较复杂的、法人之间订立的难于即时结清的合同。书面形式的合同有: 1、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 更多>
-
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相关的收入是否免征营业税安徽在线咨询 2022-03-13财税字[1999]273号文件规定: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
-
前个体工商户技术服务收入的所得税附加是多少上海在线咨询 2022-10-30如果属于服务业,主要税种为营业税,按税务核定的办法征收:(交地税)一、查账征收的1、主税:按收入交5%的营业税。2、附加税费(1)城建税按缴纳的营业税的7%(县城、镇为5%、乡、农村为1%)缴纳;(2)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营业税的3%缴纳;(3)地方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营业税的1%缴纳;3、按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二、核定征收的税务部门对个体工商户一般都实行定期定额办法执行,也就说会按区域、地段、
-
技术转让收入是否免营业税四川在线咨询 2022-11-10营业税已经改成增值税,技术转让收入不可免征增值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项目有避孕药品和用具、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等,没有技术转让的收入项目。
-
技术转让收入个人所得税江苏在线咨询 2021-12-28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每次收入不满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然后就其余额按20%比例税率征税。
-
境外减免所得税额是否可以办理税收抵免陕西在线咨询 2022-03-22一、境外减免所得税额可以办理税收抵免。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第四条规定:“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缴纳并已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但不包括:(一)按照境外所得税法律及相关规定属于错缴或错征的境外所得税税款;(二)按照税收协定规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税款;(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