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履行行政赔偿”应否列举为税务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问题
《规则》第十四条第(六)项以肯定列举的方式将不依法履行“行政赔偿”职责的行为明确为税务行政复议受案范围。“行政赔偿”是税务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侵犯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赔偿是先行行政行为引起的后续责任,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行政赔偿的行为,国家赔偿法专门规定了救济途径。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赔偿请求人)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赔偿,行政机关不予赔偿,或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或者作出赔偿决定但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不履行“行政赔偿”不宜列举为税务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建议删除《规则》第十四条第(六)项第3目。
二、加处罚款的税务行政复议管辖问题
《规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但是对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的,一并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加处罚款属于行政强制执行中的间接强制执行,由决定行政处罚的税务机关作出。该项规定表明,对加处罚款不服的,实行原级复议。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监督制度,行政复议管辖一般根据行政管理体制由具有领导或业务指导关系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为原则,其他行政机关管辖(原级或上二级)为例外。《规则》作为部门规章,在无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对加处罚款争议的行政复议管辖机关作出例外规定,超越了其权限范围,建议予以修改。
三、对加处罚款设置行政复议前置条件的合法性问题
《规则》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再申请行政复议。这意味着先行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是对加处罚款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前置条件,纳税人如果没有足够的资金或不能筹集足够的资金来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就不能对加处罚款行为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果纳税人因为贫富之差,因为缴纳争议罚款和加处罚款的能力有别,影响其享有的法律救济权利,显然有失公平。复议前置条件的设定,不仅限制了纳税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而且阻断了税务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机制,违背了行政复议法设立行政复议制度的立法目的。
《规则》在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情况下,对加处罚款的行政复议增加前置条件,限缩了纳税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权,属于下位法增设违反上位法规定的适用条件,违反了上位法规定。为了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行政复议的监督和救济功能,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建议废止先行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的前置条件,赋予纳税人无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权。
四、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的证据效力问题
《规则》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行政程序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这里“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调查收集证据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期限、步骤、方式、顺序。根据《规则》该条规定,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一概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但是,行政诉讼实践表明,即使违反了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其中的一些程序违法行为却被法院认定为程序瑕疵,相应的证据材料没有作为“非法证据”给予排除。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知识问答
160人看过
-
新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对税务行政复议范围如何规定
475人看过
-
有关税务行政复议的缴税问题
118人看过
-
试论税务行政复议的二个问题
98人看过
-
我国行政复议机关现状及存在问题
294人看过
-
行政机关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428人看过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税务行政复议包括的范围如下: (一)税务机关作出... 更多>
-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存在的问题在于什么浙江在线咨询 2022-07-12根据规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存在的问题是两者处理的程序和后果不一样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是针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提出来的。 简单来讲,行政复议就是找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级部门请求重新处理。 行政诉讼就是直接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告上法庭。
-
现在需要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存在问题有什么?北京在线咨询 2023-04-03行政复议存在问题有以下几点: 1、行政复议制度不健全、功能难以充分发挥 行政复议活动中,复议机关通过运用司法程序中的一系列制度,如回避制度、举证责任制度、听证制度、告知权利等制度,对申请人 1/7页 与被申请人之间发生的行政争议的合法性与适当性进行全面地审查,并依法定程序作出处理决定以保证复议活动的合法、准确、公正的进行。但是从《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上看,上述制度中有的尚未作出规定,有的规定的不全面
-
行政复议自查存在的问题有什么啊?新疆在线咨询 2022-08-08近年来,我县始终把做好行政复议工作作为加强政府层级监督、推进依法行政、建设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不断充实行政复议力量,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2004年以来,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97起,受理申请89起。行政复议自查存在的问题通过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较好地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化解了大量社会矛盾,维护了社会稳定,为社会经济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
什么问题可以税务机关行政复议调解?宁夏在线咨询 2023-04-06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9号)第四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 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
-
那个税务行政复议败诉的问题湖北在线咨询 2022-06-27从行为的性质来看,税务行政复议只是税务机关内部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属于行政审查活动,具有初审性质,不具有终局性(国务院的终局裁决例外);而税务行政诉讼是通过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和裁决的一种司法审查活动,是税务纠纷的最终解决方式,具有终局审查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