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稽核工作的通知(上)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7 11:00:25 201 人看过

1994年6月1日国税发[1994]134号

河北、山西、黑龙江、辽宁、吉林、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河南、湖北、广东、

四川、海南省税务局;北京、天津、上海市税务局,大连、青岛、宁波、厦门、重庆、

深圳市税务局:

为了保证新税制的顺利实施,严厉打击不法分子利用发票进行偷税骗税的违法行

为,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今年起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计算机监控。5月19日

至21日,财政部、电子工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北京联合召开了部分省、市税务局

的领导和有关业务人员参加的关于建立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稽核工作会议,专门对

这项工作进行了部署,电子工业部部长胡启立、财政部部长刘仲藜、国家税务总局副

局长杨崇春到会,就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稽核工作的重要性、迫切性和艰巨性,

做了重要讲话,并就如何把这一工作切实、有效地做好,提出了具体要求。

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稽核,是国务院领导同志关注的一项重要工作,你局

作为第一批试点单位,要抓紧做好这项工作,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科学设计,

搞好各级之间、各部门之间和各环节之间的协调配合,保证7月份投入运行。为此,

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级税务部门要组成专门的领导小组,由主管局长负责,有关部门人员参加。

由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稽核系统有关的发票收集、抽样、

录入、稽核、通信、查实处理等各项工作,每项工作都要有专人负责,做好汁算机稽

核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按照附件《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稽核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各地税务

部门要做好相应的业务规范工作,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在6月份将发票收集工作布

置下去,确保7月份系统试运行时,数据规范准确(一律以6月份的票据资料收集)

三、试点城市中心机房的准备和建设、稽核软件及系统维护人员的落实工作;试

点城市所属的数据录入点,其设备购置、机房准备和建设、数据录入和系统维护人员

的落实工作,要在6月8日前到位。6月18日前配合业主单位完成设备安装、网络

施工、调试等工作。

四、稽核软件操作培训和网络管理与系统维护人员的培训,由总局统一组织培训

到各录入单位,录入人员的培训由省局统一组织,业主单位负责培训。总局将从6月

15日起进行培训,请各地做好准备。

五、各单位在组织实施过程中,有什么问题、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上报国家税务总

局。

下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稽核工作的通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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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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