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型网络犯罪包括哪些
(一)针对网络的犯罪的表现形式
1、网络窃密。
利用网络窃取科技、军事和商业情报是网络犯罪最常见的一类。当前,通过国际信息高速公路互联网,国际犯罪分子每年大约可窃取价值20亿美元的商业情报。在经济领域,银行成了网络犯罪的首选目标。犯罪形式表现为通过用以支付的电子货币、账单、银行账目结算单、清单等来达到窃取公私财产的目的。
2、制作、传播网络病毒。
网络病毒是网络犯罪的一种形式,是人为制造的干扰破坏网络安全正常运行的一种技术手段。网络病毒的迅速繁衍,对网络安全构成最直接的威胁,已成为社会一大公害。
3、高技术侵害。
这种犯罪是一种旨在使整个计算机网络陷入瘫痪、以造成最大破坏性为目的的攻击行为。世界上第一个将黑手伸向军用计算机系统的15岁美国少年米尼克,凭着破译电脑系统的特殊才能,曾成功进入北美防空指挥中心电脑系统。
4、高技术污染。
高技术污染是指利用信息网络传播有害数据、发布虚假信息、滥发商业广告、侮辱诽谤他人的犯罪行为。由于网络信息传播面广、速度快,如果没有进行有效控制,造成的损失将不堪设想。
二、电信网络犯罪的法律特征
(一)数量猛增
2013年之前通过电信网络或者涉及电信网络实施的犯罪仅有3件,2013年至今该类案件上升至20件。单县法院所处的地域属于欠发达地区,在经济发达地区相应案件会更多,增量也会很大。
(二)种类多,涉及领域广
通过电信网络实施的犯罪活动,其手段区别于以往的常规犯罪,具有种类多、涉及面广、危害大、隐蔽性强等特点。随着科技的发展,电脑、智能手机等网络应用终端的普及,通过网络QQ群传播淫秽视频,利用微信售卖须经国家特许经营的香烟,通过设立伪基站群发诈骗短信,通过打电话冒充专业人员销售所谓的中草药,在贴吧、微博、微信群、QQ群等平台散播他人隐私或编造谣言,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侵害人身权利等违法犯罪活动日益猖獗。电信网络犯罪往往涉及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等传统侵权领域,还会使一些常见犯罪穿上隐形衣,例如通过微信红包进行行贿、受贿等犯罪活动,具有很强的隐蔽性。
(三)传播快、危害人群众多,危害大
犯罪分子通过组建伪基站,设立通讯群组,如微信群组、飞信群组、QQ群等犯罪手段传播,其传播速度呈几何数增长,且难以控制,相应的受害人群也众多。本院审理的案件中,受害人既有年轻人,也有中老年人;有国家工作人员,也有企业工作人员;有知识分子,也有一般民众。有些犯罪分子通过电信网络编造、散播虚假的险情、灾情等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甚至造成社会的恐慌,影响了经济社会的平稳发展,危害巨大。
(四)涉案嫌疑人多、地域广
传统刑事案件由一人实施,即使形成共犯也是一对一的形式,而此类案件则为多人共同实施,且一对多或者多对多,涉案嫌疑人多;电信网络不受地域限制,跨省、跨地域甚至跨国犯罪多发。
三、网络犯罪怎么选择管辖法院
(一)网络行为的最终目的地
所谓犯罪目的,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希望达到的危害社会结果的主观反映。国外有从犯罪目的角度确认犯罪地的案例。如2003年,年仅18岁的美国少年杰弗·帕森因制造了名为冲击波的一个变种病毒而被警方逮捕,他制造的病毒感染了7000台电脑,被美国媒体称为少年毒王。这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杰弗里·帕森被指控犯有意危害或企图危害计算机安全罪,是以犯罪目的作为追诉其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也是一个以犯罪目的作为判断管辖权依据的著名案件。
在国外刑法典方面也有类似规定,《奥地利刑法典》第67条规定:所谓的犯罪结果发生地是指犯罪结果全部或一部发生之地,或行为人设想应当发生之地;《德国刑法典》第9条(1)也规定:犯罪结果发生地,或犯罪人希望结果发生之地,皆为犯罪地。因此有学者就据此认为:犯罪地是指犯罪人操作计算机的地点或者行为人利用网络所积极指向的地点。从这个定义可知,行为人在网络空间中实施行为时都是在内心形成了某一动机后通过实施网络行为表现出来的,其所实施的行为大多数是有一个最终目的地的。
(二)网络犯罪行为实施地
所谓网络犯罪行为实施地,是指实施网络犯罪行为的计算机终端所在地或行为人有目的地利用的ICP服务器所在地。犯罪行为人积极实施犯罪行为的必要工具是其使用的终端计算机设备,受害人感知犯罪行为的必要工具是其使用的终端计算机设备,ICP服务器则是犯罪行为在网络空间得以完成的终点,也是犯罪结果在网络上被感知的起点,可见实施和发现网络犯罪行为的计算机终端和ICP服务器与网络犯罪行为存在实质性的关联。
因此把实施网络犯罪行为的计算机终端所在地或者有目的利用的ICP服务器所在地认定为犯罪行为地,既符合网络行为的技术特征,又能最大限度的寻找到行为的源发地,便于侦查和打击犯罪行为,所以网络犯罪行为实施地是确认刑事管辖权的合理依据之一。
(三)网络犯罪行为结果地
所谓网络犯罪行为结果地,是指被害人发现网络行为的计算机终端所在地或被害人有目的的和合法使用的、发现网络犯罪行为的ICP服务器所在地。确认网络犯罪地类似于民事诉讼中的原告就被告原则。虽然网络犯罪与网络侵权存在巨大差异,所确定的管辖权依据也存在很大差异,但是在网络空间中使用该判断依据,在民商事法律领域和刑事法律领域引起了一种相似的争议:以原告发现网络侵权或者犯罪行为的计算机终端或服务器所在地为确定网络侵权或者犯罪行为结果地的标准,原告可以随便通过公证从任何地方下载相关的网页、邮件资料,从而将使原告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利无限扩大。
基于传统的管辖理论,先受诉法院取得管辖权,即使是在先诉法院存在不适合审理该案件的情形,也可以依据指定管辖来解决网络空间中管辖权冲突问题,而其他法院则自动丧失了管辖权。相应地,在刑事法律领域,以被害人发现网络犯罪行为的终端设备、ICP服务器为设备和技术参考因素,以有目的利用作为主观状态的审查标准,以被害人发现网络犯罪行为的计算机终端所在地或被害人有目的地使用的并发现网络犯罪行为的ICP服务器所在地作为网络犯罪行为结果地,并进而确定刑事管辖权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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