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破产法的颁布实施,打破了债权会议在破产债权审查确认上的“一枝独秀”,将整个破产债权审查确认程序进行了分解,共设定了三个相互衔接的多主体、多层次的复合式审查确认程序:管理人审查、债权人会议核查、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一、抵销权是什么意思?
抵销权,是指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时对破产人负有债务的,有不依破产程序以破产债权在破产分配前相互抵销的权利。抵销权设立的目的在于保障对破产人负有债务的破产债权人的利益,做到相互债务公平清偿。在破产程序中,享有抵销权的仅为破产债权人单方,破产管理人与破产人不得主张抵销。抵销权应通过破产管理人行使。对附解除条件的破产债权,抵销时须提供担保,至分配除斥期满后债权仍成立者免除担保责任。附停止条件的破产债权因债权尚未成立,故不得主张抵销。破产债权人可主张对破产人的附条件债权进行抵销,视为其放弃条件利益。为防止抵销权的滥用,各国破产法均规定有禁止抵销的情况,通常包括:(1)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后对破产财团负有债务的;(2)破产人的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后对破产人取得债权,或取得他人破产债权的;(3)在已知破产人停止支付或破产申请提出后,破产债权人对破产人发生债务或破产人的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债的发生是基于法定原因或得知上述情况前的原因时,可不受禁止抵销规定的限制。
二、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和议事规则有哪些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1、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
2、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
3、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
议事规则:
1、以同意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的多数或者绝对多数可决。
2、以人数和债权额双重多数为标准。
3、以出席会议的人数的多数同意为已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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