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全国首个与佩戴口罩有关的专项立法推出。《福建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的规定》2月1日正式实施,明确了如果从业人员没有按照规定佩戴口罩,最高将被罚款1000元。当然,需要佩戴口罩的远远不止餐饮行业,作为防控新冠病毒的最有效手段之一,符合标准的一次性医用口罩和医用外科口罩早已成为了我们生活的必需品。
探秘全国首个律师无障碍会见之地
会见难,是困扰律师界多年的一个老问题。而在广东省珠海市,用地方立法的形式,实实在在地保障律师无障碍会见,已经悄然走过7年。
用一名律师的话说:"警方主动配合律师会见,我从未遇到过,想不到的顺利!律师在这里是受到尊重的。"
一些地方阻止律师会见当事人,怕律师串供、怕当事人见了律师之后不利于案件的办理……珠海用7年的事实证明,保护律师权益、解决会见难并不是洪水猛兽
特别调查
《法治周末》记者焦红艳
北京的一名律师用“震撼”这个词,形容他几天前的一次珠海之行。
“警方主动配合律师会见,我从未遇到过,想不到的顺利。律师在这里是受到尊重的。”
这名律师是北京一家知名律所的合伙人。执业几十年,他在全国各地办理的刑案不计其数,但是在会见当事人尤其是会见尚处于侦查阶段的犯罪嫌疑人时,从未经历过如此的“礼遇”。
“我前一天晚上到珠海,第二天中午的飞机就回来了,而在其他地方,一次会见我至少要准备3天还不一定能见到。”这名律师说。
会见难,尤其是会见还在侦查阶段的犯罪嫌疑人难,是困扰律师界多年的一个老问题。
而在广东省珠海市,用地方立法的形式保护律师的执业环境,实实在在地保障律师无障碍会见,已经悄然走过7年。
2003年11月,由珠海市人大常委会牵头,在珠海市司法局、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律协等相关机构的协商和配合下,《珠海市律师执业保障条例》出台,并自2004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不能超越刑事诉讼法的范围,但切实让律师的很多执业权利得到了有效的保障。”珠海市司法局一名工作人员对记者说。
不为管理为保障
条例制定启动前夕,作为一个已经开放多年的经济特区,珠海的法制建设明显迟于经济发展,在这种情形中,对律师执业问题———会见难、阅卷难甚至辩护难的反映相当强烈。
“律师执业环境存在不尽如人意的现象,这不是珠海的特色而是具有普遍意义的问题。珠海作为经济特区,肩负着探索和实验田的职责,法制工作是其中的一部分。而我们认为,律师的职责就是推动公平与正义,尤其是司法的公正。”珠海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高存亮对记者说。
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一项致力于改变律师执业环境的专项工作开始了。
2002年6月,珠海市司法局分别与市检察院、公安局、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座谈会,形成了3份《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座谈会会议纪要》,规定了一些保障律师会见、辩护和辩论等权利的具体措施。
但是由于受内部文件性质及效力的制约,纪要的执行情况并不理想。
2002年11月初,珠海市人大常委会组织部分市人大代表对全市的律师执业状况进行视察。这次视察,人大代表们正式提出了“行使地方立法权,以法规的形式解决律师执业中遇到的困难”的建议。
条例的第一稿是由珠海的律师完成的,之后四易其稿。前三稿的名称分别为《律师服务保障条例》、《珠海市律师规范和权利保障条例》、《珠海市律师执业管理条例》。
据珠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王智斌介绍,当时起草小组对条例的立法宗旨尚未形成清晰的认识,内容涉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准入和管理、律师的权利、律师执业规范和纪律等等,像一部“小而全”的“律师法”,执业保障的宗旨还没有凸显出来。
2003年5月中旬,珠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前介入了市法制部门对条例(草案)的审查。
在珠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政府法制部门和司法部门共同参加的修改会议上,形成了一个共识,即从当前律师执业难的状况看,立法的主要矛盾不在于规范而在于保障律师执业。
条例草案的名称最后定为《珠海市律师执业保障条例》。
“从起草到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条例四易其名的过程中,立法参与者的思路日趋明确,即在立法的基本价值取向上,条例是保障性的权利本位立法而非管理性的义务本位立法。这也决定了条例的全国首创意义。”王智斌说。
务实
充分考虑执行问题
2003年7月,珠海市人大常委会对条例草案进行第一次审议。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条例的名称、体例、律师执业权利的具体内容等问题有较为激烈地争论。比如条例中到底要不要“保障”二字,有人认为,只规定保障会导致权利义务失衡,而且律师队伍良莠不齐,对律师更应加强规范和管理。
时任珠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的李南华专门召开了两次主任会议,研究法规中的重大问题,强调了对制定该条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使与会者形成了共识———地方立法重在解决实际问题,“保障”两字是立法精髓,必不可少。
另外,对于律师应设定哪些执业权利、如何设定,也成为当年审议的重点和热点问题。例如,对于是否明确规定律师会见次数和时间不受限制,能否为办案机关设定通知、告知义务等问题,存在分歧;对于如何规定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如何设定律师的权利救济体制没有形成统一的意见。
甚至,对一些不涉及主要程序或者重大权利的细节问题,审议意见也不尽一致———法院在向当事人送达文书时,是应当向律师“送达”文书副本还是“通知”律师领取司法机关对律师递交材料和文书应当是“签收”还是“接收”对调查取证权中涉及的单位是概括规定还是具体列举
正是有了这些争议和冲突,参与审议的人认为,需要加强调研、通过充分协调,统一认识,最后形成合力。
“我们这个条例,之所以在后来的执行阶段取得那么好的效果,与我们前期的充分争论密切相关。这不是一部一个或者几个部门强加给其他部门的条例,而是经过充分协商、在大小细节上经过所有相关方共同认可的条例。立法不是目的,执行才是目的,我们在立法的过程中充分考虑了执行问题。”高存亮对记者说。
七年
律师会见无障碍
2003年9月26日,珠海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条例。11月27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了珠海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珠海市律师执业保障条例》,并于2004年3月1日起实施。
据了解,这是我国第一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地方性法规。
条例不分章,共32条。其中规定“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需要经过批准。律师提出会见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在国家规定的时限内安排会见”、“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次数和时间应当得到保障”。
接下来,珠海市对条例进行了一系列的宣传活动。
珠海市司法局一位领导对记者说:“我们甚至将这部法规列为普法的内容之一。这样一部法规,当地的老百姓起码得知道。”
但是高存亮坦陈:“执行也不是一步就到位了。”
据高存亮介绍,条例颁布之后,对如何执行、怎么执行、执行有哪些困难,内部曾开过座谈会。座谈会之后,逐步统一了认识。
条例颁布一年多之后的2005年9月,多部门联合进行了一次执法检查。
当年执法监察小组的成员发现,在会见室,律师与当事人之间隔着一道大玻璃,通话需要靠喇叭喊,而喇叭的回音大,有时听不清楚。经过协商,这个问题很快就解决了。在玻璃上打了几排圆孔,这样会见时就不用喇叭了,也能避免律师递一些违禁物品(比如纸条、香烟、把自己的手机给当事人用等)的风险。
“执法检查过程中,律师普遍反映执法环境相当优良。”王智斌对记者说。
如果说这个条例还有缺陷或遗憾的话,那就是限于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以及其他一些既有部门法规的限制。
珠海市司法局政治处副主任张锦认为,条例草案中有很多条款暗合了后来的新律师法的内容,但由于当时考虑不能超越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6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所以最后的条例中还是作出了修改。
珠海的做法有很多是值得借鉴的。
比如,律师会见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问题,这是会见中的难中难。即使到现在很多地方依旧无法很好执行。
据刑事诉讼法和6部委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必须要经过“安排”,经过允许之后方能会见。但实际情况是,很多侦查机关对律师要求会见的请求不予安排,或拖延安排,为会见制造障碍。
新律师法颁布后,取消了“安排”,规定持有合法手续就可直接会见。
针对新律师法中的规定,2008年8月13日,珠海市委政法委召集市律师协会、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等单位和部门领导召开了关于新律师法实施后律师会见等有关问题协调会并形成会议纪要。
会议形成两点工作意见:
案件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由办案单位(侦查机关)决定。办案单位(侦查机关)在移送犯罪嫌疑人时,要书面注明案件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并且提供《询问计划安排表》;
律师凭“三证”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由看守所根据相关法律安排会见。但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和安排会见。
在全国范围内还在为是执行刑事诉讼法还是新律师法而争论不休的时候,珠海市从实际工作和实现司法正义的角度出发,解决了可能给实际执行造成困扰的难题。
据珠海市第一看守所副所长陈芳介绍,执行条例的这几年,并没有出现当初有人担心的律师大规模违规的情况,有极少数违规案例的发生,但属正常范围内。
胆识
无刑讯逼供造就无障碍
“我相信,珠海的侦查机关没有刑讯逼供。”来珠海会见的一名外地律师这样对记者说,“如果有,他们绝对不会有勇气允许律师随时会见犯罪嫌疑人。”
这名律师对记者表示,刑讯逼供影响着整个侦查机关的形象,影响着他们在人民心中的公信力。相反,如果放弃这种使用暴力的机会,尊重当事人,他们也会受到全社会的尊重。
由于珠海的特殊性,珠海市看守所里关押的境外人士占很大比例。
珠海市公安局监察科的一名工作人员对记者说,曾经有个美国人,来这里之后不断制造事端考验工作人员的忍耐力,他先入为主地认为这里不会很公正地对待他。
“案子判了之后,他居然写申请书要求在这里执行。”显然,这里的工作人员“通过”了他的“考验”。
“打击犯罪是我们的第一职责,但犯罪嫌疑人的权益我们也得保障。”陈芳对记者说,为了让前来探视的家属们放心,看守所甚至在家属探视等待区设置了大屏幕,播放当事人在看守所内的真实生活情况。
“追求司法公正、社会公平是符合社会发展趋势的,关系到社会稳定、执政党的地位,不符合这个趋势的必然会得到纠正。事实证明,当初的担心没有成为现实。保护律师权益、解决会见难并不是洪水猛兽。”珠海市一位司法界人士说。
珠海当年的这个创举,经过7年的贯彻执行,上上下下已“习惯成自然”。
“我们这样做只是严格执行了法律的规定而已。”看守所一名工作人员说。
一部法规改变着很多人的意识。“一些地方阻止律师会见当事人,怕律师串供、怕当事人见了律师之后不利于案件的办理,但这也是一个观念转变问题,允许律师随时会见犯罪嫌疑人,可以倒逼侦查阶段转变重‘口供’的意识。”珠海市公安局一名工作人员说。
珠海市对律师权益的保障是到位的,除了针对“三难”等专业问题的针对性条款,条例第二十九条还规定: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违反法律或者本条例规定,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律师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申诉和控告。
“这也是我们的首创吧,到目前为止我们还没有收到一例投诉的案例。”王智斌说。
《福建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的规定》第一条从事加工制作、传菜等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在工作时应当规范佩戴清洁的口罩。
餐饮经营主体应当为本单位从业人员提供口罩,督促佩戴,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或者悬挂本规定。
前款所称餐饮经营主体,是指饭店、宾馆、有固定店铺的小餐饮等餐饮服务经营者以及国家机关、学校和医院等企事业单位食堂。
-
出门佩戴口罩的正确姿势。
83人看过
-
旅游中佩戴口罩是否符合规定?
108人看过
-
公共场所未佩戴口罩将面临何种处罚?
451人看过
-
未佩戴安全带的处理方法
415人看过
-
头盔佩戴规则
83人看过
-
我国正式发布10个新职业
343人看过
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调整的对象是公、检、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揭露、证实、惩罚犯罪的活动。它的内容主要包括刑事诉讼的任务、基本原则与制度,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和相... 更多>
-
发布一次性民用口罩是否违法?台湾在线咨询 2024-11-20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售卖一次性民用口罩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如果有营业执照,售卖由正规厂家生产的口罩,那么不违反法律规定。如果是私人一次性民用口罩,则违反法律规定。想要销售口罩,应领取相关的营业执照。如果私人卖口罩情节严重,可能会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据刑法规定,犯此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
-
-
个人佩戴虎牙犯法吗河南在线咨询 2022-11-20老虎牙属于管制器具,如果仅仅是佩戴老虎牙是不犯法的;但如果随身携带的有可能管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也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不戴口罩的违法行为河南在线咨询 2021-12-13疫情防控期间,市民外出到公共场所或出现发热等症状时需要戴口罩,既是道德义务,也是法律义务。警方有权在紧急情况下拒绝执行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和命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法》规定,发生突发事件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理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按照本章的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应急措施。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
-
化工企业佩戴安全帽规定江西在线咨询 2022-03-12化工企业佩戴安全帽规定:第一条戴安全帽前应将帽后调整带按自己头型调整到适合的位置,然后将帽内弹性带系牢。缓冲衬垫的松紧由带子调节,人的头顶和帽体内顶部的空间垂直距离一般在25~50mm之间,至少不要小于32mm为好。这样才能保证当遭受到冲击时,帽体有足够的空间可供缓冲,平时也有利于头和帽体间的通风。第二条不要把安全帽歪戴,也不要把帽沿戴在脑后方。否则,会降低安全帽对于冲击的防护作用。第三条安全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