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决案件中对行政机关事实认定的审查标准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2-10-27 20:54:48 81 人看过

原告(上诉人):岳某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市平谷区某镇人民政府

第三人:张某

案由:不服林权争议处理决定

一、基本案情

岳某与张某发生林权争议,申请北京市平谷某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解决双方的林权争议。镇政府受理后,根据《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出具证据。当事人不能出具证据的,不影响林权争议处理机构依据有关证据认定争议事实”之规定,要求争议双方提供证据,争议双方提供了证人证言,镇政府对这些证人证言一一加以核实,发现岳某提供的证人证言不能相互印证,而且与镇政府对这些证人的调查笔录记载的内容不一致,镇政府要求岳某提供树龄鉴定,但岳某书面拒绝。镇政府根据张某提供的证人证言,及其向村委会调取的有关证明作出处理决定,将争议的树木裁决归张某所有,岳某不服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被告所作林权争议处理决定。一审法院在诉讼期间组织三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勘验,勘验结论显示原告所主张的树木的实际树龄与其栽种该树木的年代无法对应。

二、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镇政府处理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争议实质上是一种行政裁决行为。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对该类行政行为审查的重点是被告认定民事争议的事实是否有相应的证据支持,适用的法律是否正确,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本案中,原告主要对被告认定的事实存有争议,镇政府接到岳某的确权申请后,依照林业部颁布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中有关规定,告知林权争议双方提供相应证据,并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一一核实,进行现场勘查,向村委会调取证据,根据经核实的林权争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以及村委会证明、现场勘查情况认定双方争议事实,其所作处理决定认定的事实有相应证据支持,且与本院主持的现场勘验所反映的基本事实相符。原告对被告认定的事实不服,根据《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原告应该在被告作出处理决定之前向被告提供其主张的有效证据,通过庭审质证,原告在行政程序中向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有效证明其主张,且经过本院现场勘验,原告所主张的树木的实际树龄与其栽种该树木的年代无法对应,尽管原告对该现场勘验结论持有异议,但未提供有效证据。故被告作出被诉处理决定并无不妥,原告主张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岳某诉讼请求。

原告岳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岳某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并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是正确的,岳某的上诉理由不予采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三、评析意见

(一)行政裁决案件中对被告认定事实的审查标准

本案审查的关键问题是镇政府在解决岳某与张某林权争议时所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而这必然涉及法院在这类案件中对行政机关认定事实的审查标准。笔者以为,该审查标准应该不同于行政处罚案件中对行政机关认定事实的审查标准,这与行政裁决程序与行政处罚程序中行政机关的不同地位有着密切关系。行政裁决程序中,行政机关处于类似于法院的中立地位,对当事人的民事争议进行裁决,裁决的主要依据是民事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辅以其自行调查的证据;行政处罚程序中,行政机关处于类似于刑事诉讼中追诉机关的地位,对违反相关领域法律规范、破坏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进行惩戒,此时相对人当然有权申辩,但是并不一定提供其无违法行为的证据,因此行政处罚时行政机关更多需要自行调取相对人违法行为的证据。据此,当案件进入行政审判程序后,法院在审查行政裁决事实认定时应该采用与审查行政处罚事实认定不同的标准。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12日 02:1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理由谁决定
    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理由该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作出。如对于派出所不予立案的情况,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或者投诉,经上一级行政机关复,如果支持当事人,可以要求下级单位撤回不予立案裁定并立案。一、行政处罚决定的种类行政处罚种类,是指行政处罚外在的具体表现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的规定,行政处罚有以下7种:1.警告。是国家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的谴责和告诫,是国家对行为人违法行为所作的正式否定评价。从国家方面说,警告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正式意思表示,会对相对一方产生不利影响,应当纳入法律约束的范围;对被处罚人来说,警告的制裁作用,主要是对当事人形成心理压力、不利的社会舆论环境。适用警告处罚的重要目的,是使被处罚人认识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对社会的危害,纠正违法行为并不再继续违法。2.罚款。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强制收取一定数量金钱,剥夺一定财产权利的制裁方法。适用于对多种行政违法
    2023-03-27
    476人看过
  • 行政案件的行政审查程序
    在立案登记制度的前提下,案件受理只进行正式审查。立案登记制度的本质在于将案件受理改为立案,法院不需要也不允许对案件进行实质性审查。与旧《行政诉讼法》仅用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两条法条对立案审查的规定相比,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用第四条法条详细规定了符合立案条件和立案庭登记后的具体形式审查方法,并对违反立案登记制度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保证了立案登记制度的顺利进行,清理了公民立案的门槛。法院立案庭或者建设后的行政诉讼中心在审查起诉状时,只需要审查形式上是否有明确的原告、被告、诉讼请求,不需要审查是否有真实的利害关系原告、被告是否合适、证据是否充分,只要符合形式要求,就要接受案件。当然,在正式审查中,应赋予立案机构审查重复起诉的权利,避免重复起诉和多头起诉,在一定程度上遏制滥诉进入司法程序。行政案件办理期限行政案件办理时限是从立案到结案期限一般是90日,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
    2023-08-05
    307人看过
  • 对68起行政机关败诉案件的调查
    最近,笔者对某基层人民法院从2005年以来共受理行政诉讼案125件的调查分析中,发现其中行政机关败诉68起,占56%,其败诉原因主要归纳其在以下几个方面:一、行政机关的处罚文书缺乏事实根据[典型案例]李某不服县卫生局行政处罚案。被告于2005年5月2日收到一封群众来信的揭发信,说该村卫生所在出卖的药材中,用砖头当血竭欺骗病人,要求对李某进行处罚。被告派人前去李某卫生所了解情况,证实确是用红砖头假冒中药血竭,但究竟是否是李某行为,没有进行调查,在被告认为原告相当可疑的情况下,认定原告李某制售假药,坑害群众,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对李某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吊销了原告李某乡村医生证书。为此,原告不服而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不能提供该处罚所依据的证据,只凭相当可疑就对原告作出处罚决定,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为此,法院撤销了被告的这一处罚决定。二、行政机关的处罚文书滥用职权
    2023-06-06
    462人看过
  • 行政机关不履行判决裁定中确定的行政义务有哪些
    (1)行政判决命行政机关停止侵犯申请人(权利人)的经营自主权,而行政机关仍为侵犯的;(2)行政判决命行政机关给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许可证或执照,而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迟迟不发的;(3)行政判决命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而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迟迟不履行的;(4)行政判决命行政机关依法发给申请人抚恤金,而行政机关不发给的;(5)行政判决命行政机关停止违法要求申请人履行义务并退回非法所得,而行政机关不遵守的;(6)行政判决已撤销或变更行政机关的决定,行政机关仍按原行政决定执行,或者已经实施的执行超出行政判决的许可范围而不予执行回转的;(7)先予执行裁定命行政机关发给申请人抚恤金,而行政机关不履行的;(8)行政机关不履行行政判决所确定的其他义务,以及需要财产保全的;相关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2023-06-13
    173人看过
  • 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即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在实施前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过批准;要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来实施并且在实施过程中要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还要通知当事人到场,此外还要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等。并且在履行相应程序时要制作并且要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一、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事实步骤是一、简易程序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2023-06-25
    406人看过
  • 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证明事实的难点
    行政机关属于被告,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行政机关如何参与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具有双重身份:一重身份是作为国家行政权的行使者,对社会进行全方面的管理;另一重身份是机关法人,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参与各种法律关系,接受其他行政机关的管理。我们在判断行政机关是否具有原告资格时,要注意区分该行政机关是以哪一重身份出现的。行政机关如果是作为行政权的行使者身份出现的,则行政机关不具备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如果行政机关作为普通的机关法人,接受其他行政机关管理,对该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和为不服的,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这是因为行政机关只能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对该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作为原告提
    2023-07-08
    106人看过
  • 行政机关中什么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
    一是执法人员在办理一般程序的案件时,“审核”是执法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的必经程序,即使在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终结报告进行了“审查”,但是未经过“审核”程序,则不能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是明确规定了首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必须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三是非首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仍然可以从事“审核”工作。由此可见,“审核”已作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前置条件,行政执法机关如果不经过这一法定程序,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一、行政处罚审核人员资格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这项工作之前,必须提前通过国家的考试获得从事工作的资格,获得资格之后进入相应的行政部门之后,在面对已作出的行政处罚时,要严格审理该行政处罚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以及处罚程度是否相对于现实较为合理。行政部门中除了正常进行执行行政法规的行为,在正常工作
    2023-02-17
    188人看过
  • 行政诉讼判决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标准是什么?
    一、行政诉讼判决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标准是什么?行政诉讼判决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标准是必须要达到相关的证明的程度。行政诉讼证明标准可以被理解为认定行政案件事实需要达到的证明程度,事实审查标准则可以被理解为第二审程序对第一审程序中认定事实的审查标准。这两者之间的联系主要在于:事实审查标准是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是否符合证明标准所进行的审查,它以证明标准为基础而又凌驾于证明标准之上,是对一审法院是否适用了适当的证明标准进行的衡量。这两者之间的区别主要在于:行政诉讼证明标准适用于一审行政案件,事实审查标准适用于二审行政案件。而且,行政诉讼证明标准具体、明确、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事实审查标准与之相比则较为原则、抽象。在适用行政诉讼证明标准时,可参照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如:限制行政相对人人身自由权的案件、行政征收案件等适用“排除合理怀疑标准”;行政裁决案件、由原告承担证明责任的案件等适甩“优势证明标准
    2024-01-28
    215人看过
  • 我国行政裁决行政诉讼中司法审查完善
    一、当下行政裁决司法审查困境1.行政裁决合理性审查标准缺乏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其相关解释,我国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主要以合法性审查为主,只有当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显失公正时才启用合理性审理。合理性审理在我国审判实践中慎少采用。法规而享有的在处理具体事务中行政裁决司法审查中所说的行政合理性审查主要是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据相关法律使用的自由裁量权。当下享有行政裁决权的行政机关所拥有的准司法权比一般的行政机关拥有的准司法权范围更大,自由裁量权可行使的地方更多,对行政相对人权利影响范围也更广。如果在具体的行政裁决司法审查中,人民法院只单单审查行政裁决的合法性,不将行政自由裁量权纳入司查审查范围之内,这会导致其解决纠纷的局限性,不能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行政诉讼并不能最终解决民事纠纷,纠纷的解决还是得通过新一轮的行政裁决进行,不利于改变行政主体逃避履行行政裁决职责的现状。2.
    2023-06-06
    300人看过
  • 申请行政裁决的条件,申请行政裁决的机关包括哪些
    一、申请行政裁决的条件申请行政裁决的情况如下:1.拆迁人、被拆迁人、承租人未能签定三方协议时,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可以申请裁决。2.被拆迁人与承租人不能协议解除租赁关系的,拆迁人与被迁人亦未能签定(产权调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此种情况实质上类似三方未签定协议,此时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都可以申请裁决。3.被拆迁人与承租人已经协议解除租赁关系,但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未能签定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拆迁人或被拆迁人可以申请裁决,而此时承租人由于已经解除了租赁关系,故承租人不能申请裁决。二、行政裁决的机关行政裁决的机关包括是经法律授权的特定行政机关,而不是司法机关,但是并非任何一个行政机关都可以成为行政裁决的主体,只有那些对特定行政管理事项有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经法律明确授权,才能对其管理职权有关的民事纠纷进行裁决,成为行政裁决的主体。行政裁决的机关具体包括:1.人民法院2.人民检察院3.国家立法机关4.法律
    2023-05-06
    479人看过
  • 行政案件公安机关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什么
    一、行政案件公安机关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什么1、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1)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2)违法行为是否存在;(3)违法行为是否为违法嫌疑人实施;(4)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5)违法嫌疑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6)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2、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条二、治安管理处罚的主体是什么1、适用主体是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2、违法行为主体有自然人和单位两种,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行为主体应当给予治安行政处罚。3、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自然人进行处罚,自然人应当具备责任年龄和责任能力两方面的条件。4、责任年龄是承担行政违法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给予治安行政处罚;
    2023-04-20
    104人看过
  • 行政判决对行政机关的拘束力
    一、行政判决对行政机关的拘束力判决是行政诉讼活动的一个终点,它是法院对某行政争议作出的最终判断,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具有通用性,如此才能让有关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争议获得终局的解决,进而发挥判决定分止争的功能。而通用范围的确定,则又涉及权利保护与法秩序安定性的权衡。行政诉讼判决的效力主要包括既判力、形成力和拘束力,给付判决还具有执行力。其中,拘束力被认为是疑义最多的一个制度,它是指判决要求与案件相关的行政机关应尊重法院判决的判断内容、按照判决意旨采取行动的效力。拘束力关系到行政诉讼判决的实效性和法秩序的统一性。鉴于国内相关研究不足,本文拟以撤销判决为中心,借鉴日本法相关制度和学理,观察中国的相关实践,剖析拘束力的性质、内容和范围界限,分析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判决面前所负有的义务,并藉此理解法院在建构行政法秩序中的适当定位。二、行政判决的特点1.强制性。行政判决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标志,是人民法院审
    2023-06-06
    135人看过
  • 哪些人在行政机关中负责对行政处罚决定进行法制审核?
    一是执法人员在办理一般程序的案件时,“审核”是执法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的必经程序,即使在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终结报告进行了“审查”,但是未经过“审核”程序,则不能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是明确规定了首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必须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三是非首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仍然可以从事“审核”工作。由此可见,“审核”已作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前置条件,行政执法机关如果不经过这一法定程序,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刑法制定中广义的没收包括哪些情况?一、一种被称为特别没收,通常简称为没收,也有称为刑事没收,指法院判决没收犯罪行为人的特定物品;至于特定物品的范围,由法律加以限定,一般是指犯罪工具、犯罪所得之物、犯罪所生之物等与犯罪有关联的财物;二、另一种被称为一般没收,是法院判决没收犯罪行为人个人所有
    2023-07-14
    65人看过
  • 审计机关是否有行政裁决权
    一、审计机关是否有行政裁决权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具有行政裁决权。2、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四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审计机关采取前两款规定的措施不得影响被审计单位合法
    2023-06-16
    434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行政复议行政机关裁决裁定条件
      福建在线咨询 2021-11-20
      可以申请复议行政裁决。《行政复议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财产、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许可证、执照、资格证书、资格证书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决定不服
    • 行政机关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的认定,行政机关拒不执行行政处罚条件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5-03
      自然人有能力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而拒不执行的,情节严重的,将会被认定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公民、法人需要按照法院判决书执行,即便是是行政机关也应当依法履行生效判决。因此,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如果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虽然行政机关属于诉讼中的特殊主体,但如果其不按照判决执行的话,法院可以对行政机关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
    • 行政裁决的主体是什么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对法律
      青海在线咨询 2021-12-01
      具有法定性的行政裁决主体。行政机关只有获得法律授权,才能对授权范围内的民事纠纷案件进行审查和裁决。没有法律授权,行政机关不能自行决定和裁决一些民事纠纷案件。
    • 行政复议机关机关审查决定的实质依据有哪些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7-03
      第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审查决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 行使行政复议权的机关是否有权对行政复议决定进行审查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7-09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如果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如果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符合受理条件或者经过补正之后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