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0日,8位学者获邀参加国务院再次组织的座谈会,讨论的条例草案名称也由去年12月16日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拆迁补偿条例》,更名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专家透露,新条例草案中,“拆迁”的概念即将成为历史,并由“搬迁”的概念取代(详见今日本报A3版)。
让“拆迁”这个词成为历史,显示了有关部门人性化的思考。但是,“拆迁”这两个字原本并不含有贬义,让“拆迁”背负恶名的,是前面常常带上的“强制”甚至“暴力”二字。在所谓的“公共利益”面前,业主没有说“不”的权利,才是造成拆迁困境的根本原因。
参加座谈会的北大法学院副院长沈岿解释说,“搬迁”的基本理念是在“公共利益”的名义下,经过“征收”程序后,房子归政府了,拆与不拆由政府决定,可能政府还有别的用途不拆除了,但房子里住的人要搬走了。专家似乎是在论证“搬迁”的进步性,但对于业主来讲,最关心的其实并不是自己的房子被收走后是拆掉还是保留,而是自己的合法产业能不能得到满意的补偿,如果自己对补偿不满意,有没有权利说不同意。如果业主不同意“搬迁”,会不会出现“强制搬迁”甚至“暴力搬迁”?
曾经有房产商打出“难道全世界的鸡蛋联合起来就能打破石头吗?所以做人还是要现实些”的横幅,虽然这被解释为“广告创意”,但从一个侧面也反映出了业主和开发商之间地位的不对等。至少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任何一个“钉子户”能够取得最后的胜利,他们最终都失去了房子,有的甚至还失去了生命,业主在开发商面前,都只是不折不扣的“鸡蛋”。在一个法治国家,任何一个守法公民都应该是石头,而不是有钱人眼里的鸡蛋。如果业主总是易碎的鸡蛋,开发商和政府总是坚硬的石头,那么,“拆迁”和“搬迁”并没有什么不同。
美国西雅图“钉子户”的故事被很多人引用,那位房主老太太对数倍于市价、高达百万美元的补偿款无动于衷。有钱难买愿意,人家就愿意住在自己的老房子里。开发商最后只得妥协,三面围着她的小房子建起“凹”字形的五层商业大楼。而在老太太去世后,房子并没有拆掉,而是改造为一个项目,取名为“信念广场”。如果某一天中国也能够出现这样的“信念广场”,就可以称得上是“和谐拆迁”。话说回来,中国的公民远比美国人更有“集体观念”,不会因为有了法律保护就那么“不讲道理”。中国老百姓最大的愿望,只不过是不要再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去以性命相搏。
正如某些部门把时下流行的“偷菜”游戏改为“摘菜”一样,“拆迁”改为“搬迁”,也是文字上的变化。但国家的法律条文除了要在文字上仔细推敲,更应该做的是赋予每一位公民说“不”的权利。
(河北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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