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转发《关于对外国律师事务所办事处收费的复函》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4 19:52:34 218 人看过

发布部门:司法部

发布文号:司发通〔1993〕003号

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海南省司法厅(局):

现将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对外国律师事务所办事处收费的复函》〔(1992)价费字61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申请手续费由司法部收取。年检费由省、直辖市司法厅(局)收取。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对外国律师事务所办事处收费的复函

(1992年12月5日〔1992〕价费字618号)

司法部:

你部《关于征收外国律师事务所办事处管理费的函》(司发函〔1992〕282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为了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和法律事务的交流,参照其他国家的普遍作法,同意对设立在中国境内的外国律师事务所办事处收取以下费用:

1.申请手续费人民币2000元;

2.年检费每年人民币10000元。

上述收费作为规费,纳入国家财政预算,实行“以收抵支,结余上缴财政”的管理办法。收费收入主要用于外国律师事务所办事处的申请审批、档案保管和管理等方面的开支。各级司法部门年初向同级财政部门编报预算,年终应向同级财政部门编报决算,具体编报办法由各地财政部门与司法部门商定。

收费单位应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05日 08:3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律师事务所相关文章
  • 司法部关于台胞能否在大陆办律师事务所的答复
    发布部门:司法部发布文号:统战部:你部统函(88ぉ(五ぉ381号文《关于台胞在大陆办律师事务所事》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及其他文件规定,我国的律师事务所是由司法行政机关组建,并受司法行政机关组织领导和业务监督的事业单位,由具有我国律师资格的人员组成。为维护我国法制的实施,参照世界各国惯例,我国不允许外国律师在我国大陆设立律师事务所。此项规定也暂适用于港澳台地区。鉴于对外开放政策实行以来,特别是随着沿海经济发展战略的实施,外来投资越来越多,改善投资环境,提供更多更好法律服务的要求日益迫切。目前,我部已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拟就外国律师事务所(暂适用港澳地区ぉ在我国开设律师事务所办事机构的若干规定,报国务院审批。台胞在大陆设律师事务所办事机构事,届时将一并研究确定。
    2023-04-24
    260人看过
  • 司法部关于律师事务所设分支机构问题的批复
    发布部门:司法部发布文号:(89ぉ司发律函字第147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你厅新司发(1989ぉ61号《关于律师事条所设立分支机构问题的请示》的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我部在1986年3月19日下发的《关于法律服务机构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各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ぉ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跨省、市设立联合律师工作机构。”这项规定仍然有效。根据我国目前的律师工作情况,我们认为,目前,律师事务所仍不宜以任何名目设立分支机构。如工作确定需要,且已具备了成立律师事务所的条件,可以按照规定报司法厅(局ぉ批准设立新的律师事务所。政法院校成立的律师事务所,有的因院校地处郊区不便开展工作,是否设接待室另行规定。望你厅立即组织人员对全区内现存的律师事务所的分支机构进行全面清理,凡属符合成立律师事务所条件的,可让其与原所脱勾,按规定和程序报批成立新所;对不具备成立律师事务所条
    2023-04-24
    148人看过
  • 交通部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国土资源部〈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的批复》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现将《国务院关于国土资源部〈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的批复》(国函〔1999〕131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1999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对建设用地提出了一些新要求,如建立建设项目前期预审制度,审查依据建设用地定额指标和技术规范,建设用地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用林地须取得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占用耕地、林地补偿制度、土地用途管理制度等。为配合土地管理法和条例的实施,我部组织制定了《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指标》,已由建设部和国土资源部联合批准发布。此外,我们还将根据国务院批复的国土资源部的关于建设用地审批办法,与国土资源部共同制定申报公路用地实施细则。请各地密切关注国家发布的一些法律、法规提出的新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及时补办前段工作中不符合现规定要求的有关
    2023-06-10
    469人看过
  • 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港口建设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精神,现将财政部制定的《港口建设费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征管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及财政部有关预算外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规定精神,进一步加强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到应征不漏。未经批准,各单位不得自行减免港口建设费。二、各征管单位应加强专户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对所收费款必须按规定及时存入专户,并于每月5日、15日和25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分三次全额解缴我部港口建设费收入专户(收款单位:交通部财务会计司,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营业部,帐号:044043-01),不得坐支、截留。对以前年度的欠款应抓紧清缴。三、港口建设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后,有关征收管理体制、征收办法、征收标准、范围及缴拨款关系等仍维持现行办法不变。收入由我部在北京集中缴入中央金库,支出由我
    2023-06-08
    83人看过
  • 关于外国律师事务所不能联合申请在华设立办事处的批复
    发布部门:司法部发布文号:辽宁省司法厅:你厅《关于设立名古屋第一法律事务所大连办事处的请示》(辽司(1998ぉ77号ぉ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根据《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的暂行规定》的要求,我国司法行政部门只受理在本国依法设立的外国律师事务所提出的在华设立办事处的申请,而不受理以在华设立办事处为目的而成立的联合体提出的申请。因此,由日本名古屋第一法律事务所、法丹坂法律事务所、管原哲朗法律事务所设立的“名古屋·法丹坂·管原三法律事务所”不能成为申请主体。如上述三家法律事务所有在华设立办事处的愿望,应按规定分别提交申请材料,但不能联合在华设立办事处。
    2023-04-24
    334人看过
  • 司法部关于批转《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司法部发布文号:司发通[1999]0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律师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律师协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作为全国性的律师自律性组织,其活动经费主要依靠会费收入。为了履行律师协会的职责,充分保障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正常、积极地开展工作,现将第四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批转各地,望遵照执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支持律师协会会费的收缴工作,实行交纳会费和律师执业证年检注册挂钩的办法,保证律师协会能够按时、全额收缴会费。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1999年5月30日第四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费(以下简称会费)收缴与使用,保障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充分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的职责,保证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日常工作的正常运行
    2023-04-24
    444人看过
  • 司法部对关于律师从事经营性活动的批复
    发布部门:司法部发布文号:司复(2001)2号浙江省司法厅:你厅《关于律师从事经营性活动应如何处理问题的请示》(浙司发(2000ぉ318号ぉ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根据《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合伙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不得从事其他任何经营性活动”。律师在执业期间不应担任企业职务,参与企业的管理,从事经营性活动。律师有上述行为的,应当根据《律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十六项的规定,实施处罚。
    2023-04-24
    465人看过
  •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外国律师事务所年检收费标准的复函
    发布部门: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发布文号:京价(收ぉ字[2001]226号市司法局:你局《关于收取外国律师事务所办事处年检费的函》(京司函[2001]114号ぉ收悉。同意你局对设于本市的外国律师事务所办事处年检时,按照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对外国律师事务所办事处收费的复函》([1992]价费字618号ぉ规定的每个办事处每年10000元收费。你局持本函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并使用市财政局印制的收费票据方可收费。特此复函。
    2023-04-24
    306人看过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关于加强和改革律师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发布部门: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文号:我国律师制度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恢复起来的。几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律师队伍有了很大发展。到1985年底,全国已有律师工作人员18000余人(其中专职律师12000人,兼职律师4900人,辅助工作人员1200人ぉ。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围绕党在新时期的中心工作,领导和组织律师工作人员发挥了积极作用。1.参与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律师应聘担任企业的法律顾问,保障了企业按照法律规定开展各项业务活动,维护了委托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了改善企业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律师为农村专业户、经济联合体提供法律帮助,推动了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律师参与对外经济的谈判、签约及仲裁、诉讼等活动,维护了国家的利益以及企业和外商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利用外资、引进技术的顺利进行。1985年,仅广东、上海、辽宁等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律师参加的对外
    2023-04-24
    101人看过
  • 国家税务局关于律师事务所减免营业税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据调查,目前各地在律师事务所开展法律业务所得收入适用税率方面执行不尽一致,有必要予以统一明确。同时,由于我国司法制度规定律师事务所必须免费提供某些法律服务等原因,律师事务所特别是县律师事务所和县合作制律师事务所的财务状况普遍比较困难,为了统一税收政策、支持律师事业的发展,特作如下规定:一、对律师事务所从事非诉讼法律事务、解答法律咨询、担任法律顾问所取得的业务收入,按服务业税目中的咨询、其他服务征税项目依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对从事刑事辨护、民事代理、代写法律文书等代理业务所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服务征税项目依10%的税率征收营业税。二、从1992年1月1日起,对律师事务所的代理业务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三、对县(含县级市)律师事务所和县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开展法律业务所得业务收入,从1992年1月1日起至1994年12月31日止,
    2023-06-07
    363人看过
  • 关于协助律师事务所催收逾期贷款函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2006年5月23日,我中心与北京市大正—国都律师事务所、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签订了《逾期贷款调查催收诉讼委托协议(2006年)》(以下简称《协议》),委托以上3家律师事务所专项办理我中心委托有关商业银行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中的逾期2期(含)以上贷款的调查、催收、诉讼工作。律师事务所具体分工及催收人员情况如下:一、银行网点的划分各家律师事务所分别对应不同的银行网点开展受托业务。(一)北京市大正—国都律师事务所负责:海淀北大南街支行、安华中轴路支行、长安木樨地支行、樱花西街支行、昌平支行、怀柔支行、延庆支行、顺义支行、平谷支行。(二)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负责:金融街支行、西单支行、宣武白纸坊支行、金安支行、丰台支行、前门支行、正阳门支行、门头沟支行、房山支行、石景山支行。(三)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负责:朝阳支行、东四支行、王府井支行、开
    2023-06-08
    460人看过
  • 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十要十不准》的通知
    发布部门:司法部发布文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为切实搞好律师队伍的整顿工作,促进律师从业清廉,树立良好的律师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总结各地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经验,现将《律师十要十不准》印发给你们,请在律师整顿工作中,认真组织律师学习,并贯彻执行。本规定应在律师事务所公开张贴,接受群众的监督。附件:律师十要十不准律师十要十不准一、要坚持律师工作的社会主义方向,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和国家长治久安服务,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服务,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服务;不准律师私人开业或变相私人开业,单纯追求经济利益,偏离社会主义方向。二、要模范地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律师工作制度;不准有法不依,有章不循。三、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案;不准歪曲事实,曲解法律,徇私枉法。四、要注重精神文明的修养,礼貌待人;不准骄傲自大,侮辱
    2023-04-24
    193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司法部《关于再委托23位香港律师办理公证事务并改变出证方式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法研函[1991]1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各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现将司法部司公通字〔1991〕170号《关于再委托23位香港律师办理公证事务并改变出证方式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在审理案件中涉及有关证明时,请按此通知办理。附:司法部关于再委托23位香港律师办理公证事务并改变出证方式的通知司公通字〔1991〕1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为了方便香港同胞回内地处理民事、经济法律事务,我部先后于1981年、1986年共委托香港26位律师(其中王泽长先生已去世),办理香港同胞回内地处理民事经济法律事务所需要的有关公证书。实践证明,其效果是好的,既方便了香港同胞,保护了香港同胞和内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促进了香港同胞与内地的往来和经济贸易发展。但是,随着香港与内地往来和交流的日益增加,涉及内地与香港之间的经济民事公证法律
    2023-06-06
    370人看过
  • 关于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的暂行规定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司法部发布文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和法律事务的交流,对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进行管理,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外国律师事务所可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第三条未经批准和登记注册,外国律师事务所不得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不得开展本规定允许从事的各项业务活动。外国律师事务所不得以咨询公司、商务公司或其它名义从事法律服务活动。第四条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办事处(以下简称外国律师事务所办事处)及其成员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不得损害中国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中国公民及法人的合法权益。第五条外国律师事务所办事处及其成员,在本规定范围内从事的业务活动,受中国法律的保护。第六条根据互惠原则,如外国律师事务所所属国允许中国律师事务所在其境内设立办事机构,则该外国的律师事务所可
    2023-04-24
    315人看过
换一批
#律师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律师事务所在组织上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监督和管理。它在规定的专业活动范围内,接受中外当事人的委托,提供各种法律服务;负责具体分配和指导所属律师的业务工作;根据需要,经司法部批准,可设立专业性的律师事务所,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可按专业分工... 更多>

    #律师事务所
    相关咨询
    • 关于通城县律师事务所收费和扣费
      山西在线咨询 2021-11-13
      湖北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1、在刑事案件中担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和刑事案件的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一)一般刑事案件。1、调查阶段:1000~5000元/件;2、审查起诉阶段:1000~5000元/件;3、一审阶段:1000~1万元/件。(二)经济犯罪。共同犯罪案件。一、侦查阶段:1000~10000元/件;二、审查起诉阶段:1000~10000元/件;三、一审阶段:15
    • 关于交通纠纷律师事务所怎么收费
      湖北在线咨询 2023-06-30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2000元-30000元/件。 上下浮动幅度:20% 但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争议标的额的以下费率实行分段累计收费: 标的额费率 10万元以下的部分(含10万元)6% 10-50万元的部分(含50万元)5% 50-100万元的部分(含100万元)4% 100-500万元的部分(含500万元)3% 500-1000万元的部分(含10
    • 铅山县关于律师事务所收费的规定
      甘肃在线咨询 2021-11-13
      江西省律师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暂行)。一、办理刑事案件。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实行分诉讼阶段计件收费。1、侦查阶段800-5000元/件。二、起诉阶段800-5000元/件。三、一审阶段1600-15000元/件。四、未办一审二审案件1000-10000元/件。5、一审二审案件1000-5000元/件。(二)作为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或者公诉案件受害人的代理人,参照办理刑事案件的标准收费。(三)处理案件
    • 关于酒店转租合同的律师事务所
      青海在线咨询 2023-07-09
      律师一般收费标准是几千元左右,律师收费标准并没有在法律上进行统一规定,一般情况下在几千元左右。 以下标准可作参考: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基准收费标准为5,000元-30,000元/件,可合理上浮。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费: 1、10万元以下部分(含10万元)收费比例为8%-10%,收费额不足5,000元的按5,000元/件收取; 2、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含5
    • 关于万年县的律师事务所.
      海南在线咨询 2021-11-13
      江西省律师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暂行)。一、办理刑事案件。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实行分诉讼阶段计件收费。1、侦查阶段800-5000元/件。二、起诉阶段800-5000元/件。三、一审阶段1600-15000元/件。四、未办一审二审案件1000-10000元/件。5、一审二审案件1000-5000元/件。(二)作为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或者公诉案件受害人的代理人,参照办理刑事案件的标准收费。(三)处理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