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公租房的归属权如何划分?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18 16:24:27 189 人看过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分割公房权益。注意,这里一方取得的时间是在婚前,如果一方是在婚后取得的,不论时间长短,另一方均有权要求分割公房权益。(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公房,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也就是说,虽然夫妻双方结婚不到五年,但调到同一个单位的,另一方也可以要求分割公房权益。

公租房申请需要的资料

个人申请公租房需要的资料如下:

1.个人住房申请书;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非本市城镇户籍的申请人还需提供居住证;

3.新就业职工需提供招聘其所在单位的用人证明、聘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需提供劳动合同,或者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营业执照及完税证明;

4.婚姻状况证明;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

6.申请人有车辆的,需提供车辆价格发票。

7.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住房证明或无房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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