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过程中什么情况下拆迁户可以提起听证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28 02:02:35 289 人看过

一、拆迁过程中什么情况下拆迁户可以提起听证

拆迁过程中下列情况下拆迁户可以提起听证:多数拆迁户认为拆迁补偿方案不合理的;政府拟定或者修改基准地价的;政府编制或者修改拆迁规划的;政府拟定或者修改区片综合地价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一)拟定或者修改基准地价;

(二)编制或者修改国土空间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

(三)拟定或者修改区片综合地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的,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听证:

(一)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在拆迁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可以通过什么方式解决

在拆迁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可以采取以下途径解决:

一、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60日内,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机关或者政府提交复议申请和相关材料。

二、行政诉讼。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或者也可以不经过复议直接向法院起诉。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n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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