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酌定和法定量刑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8 10:13:29 493 人看过

一、刑法中酌定和法定量刑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一)、应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来决定其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即罪刑相适应原则。

(二)、具有规定的从重、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三)、具有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可以看出两者最本质的区别在于:是否在法定刑范围内。

如某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时,量刑即倾向于较低的刑期,不一定是三年,且最低也不能低于三年。具有从重处罚情节时,同理,最高也不能高于十年。至于以什么标准来划分轻、重,没有统一规定,当然也不能简单的以法定刑的“中间线”来做标准。

2、具有减轻处罚情节时,量刑的幅度就是在三年以下。(没有量刑幅度可以高于法定刑的)

注:还应注意“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及“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前者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也可以不从轻或者减轻”,后者则是“必须要从轻或者减轻”。

二、法定量刑情节有哪些?

1、应当免除处罚的情节:没有造成任何损害的中止犯。

2、可以免除处罚的情节:

(1)犯罪较轻又自首;

(2)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

3、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1)防卫过当;

(2)避险过当;

(3)胁从犯。

4、应当减轻处罚的情节:没有造成既遂损害的中止犯。

5、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在国外犯罪,已在外国受过刑罚处罚。

6、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1)重大立功;

(2)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自己的行贿行为;

(3)行贿人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4)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

(5)介绍贿赂人介绍贿赂,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自己的介绍贿赂行为。

7、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从犯。

8、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1)又聋又哑或者盲人犯罪;

(2)预备犯;

(3)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

9、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

(2)已满75周岁的人过失犯罪。

10、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1)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

(2)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

(3)未遂犯;(4)教唆未遂;

(5)自首;

(6)一般立功;

(7)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后,按照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

(8)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

11、不得判处死刑的情节:

(1)犯罪时不满18周岁;

(2)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3)审判时已满75周岁且未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

12、可以减轻处罚的情节: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

13、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

(1)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坦白);

(2)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后,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

(3)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以及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

14、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

(1)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

(2)累犯;

(3)策划、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

(4)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刑法》第103条、104条、105条规定之罪;

(5)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

(6)武装掩护走私;

(7)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

(8)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失职罪、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9)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

(10)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

(11)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

(12)奸淫幼女;

(13)猥亵儿童;

(14)非法拘禁且具有殴打、侮辱情节;

(15)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非法拘禁行为;

(16)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

(17)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非法搜查罪或非法侵入住宅罪;

(18)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伤残、死亡;

(19)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死亡;

(20)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并从中窃取财物;

(21)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

(22)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

(23)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

(24)司法工作人员犯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25)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其他树木;

(26)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

(27)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28)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

(29)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实施毒品犯罪;

(30)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

(31)制作、复制淫秽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

(32)向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

(33)战时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

(34)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

(35)索贿;

(36)战时阻碍军人执行职务;

(37)伪造、变造海关签发的报关单等凭证和单据,并用于骗购外汇;

(38)海关、外汇管理部门以及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与骗购外汇或者逃汇的人通谋、为其提供购买外汇的有关凭证或者其他便利,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和单据而售汇、付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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