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失业保险领取的方式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湖南省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44号)、《湖南省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省劳动保障厅湘劳社发[2002]14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申领对象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失业保险的城镇企事业单位职工、社会团体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失业后(以下统称失业人员),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和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适用本办法。
二、申领条件
(二)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和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用人单位及其个人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2、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按规定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三、申领程序
(三)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其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工作)关系和停发工资(基本生活费)日期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其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工作)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并将失业人员名单报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备案。
(四)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工作)关系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五)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
1、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2、失业人员原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工作)关系的证明和停发工资(基本生活费)日期的证明;
3、本人的失业证;
4、求职登记证明;
5、乡镇街道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6、本人近期免冠一寸照片4张;
7、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六)失业人员在办妥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后,其人事档案由原用人单位转交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满后统一转交到失业人员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管理。其他日常管理工作转交失业人员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和社区统一管理。
(七)在职人员因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在其刑满、假释、劳动教养期满或解除劳动教养之日起60日内按规定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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