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台柳路以北鞍山路88号片区项目的房屋拆迁补偿工作,维护拆迁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理》(以下简称《国家条例》)和《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台柳路以北鞍山路88号片区改造项目拆迁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拆迁人
青岛市市北区房地产开发管理局
二、拆迁承办人
青岛中房拆迁安置有限责任公司
三、拆迁范围
鞍山路90号1号楼(原西吴家村573号楼);
鞍山路90号2号楼(原西吴家村571号楼);
鞍山路90号3号楼(原西吴家村570号楼);
鞍山路88号1号楼;鞍山路88号2号楼;
东吴家村520—524号;
西吴路142—152号(双号);
四、被拆迁人
拆迁范围内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和公房承租人,包括居民和单位。
拆迁所有权共有房屋,被拆迁房屋共有人作为被拆迁所有人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五、被拆迁房屋和补偿房屋建筑面积的确认
1、被拆迁房屋和补偿房屋的面积以建筑面积计算。
2、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私有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公有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或计租表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无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计租表,但建筑合法的房屋和计租表上只载明使用面积的公有房屋,其建筑面积以批准建设文件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或以房地产测绘机构实测的建筑面积为准。
3、补偿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拆迁时按照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建筑图纸进行计算认定,房屋建成交付使用时以房地产测绘机构实测的建筑面积为准。
六、房地产评估机构的选择
拆迁人从青岛市建委公布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中选取3家作为拆迁评估候选机构,在拆迁范围内予以公示;并向被拆迁人发放评估机构确定选择表;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投送选择表,在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监督下,根据拆迁当事人的选择意见选定地产评估机构。
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不能共同选定房地产评估机构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从公示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中抽签确定。
七、评估对象
评估对象为本拆迁区域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拆迁区域新建同类非住宅商品房销售价格。
八、拆迁补偿方式
拆迁补偿采用货币补偿和房屋补偿两种方式,除《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30条规定的情形以外,具体拆迁补偿方式由被拆迁人选择。
住宅、非住宅兼用的房屋,按照住宅房屋进行拆迁补偿。
九、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
(一)房屋补偿:
1、补偿房屋地点:就地新建住宅房屋。
2、应补偿房屋面积:
(1)原住房建筑面积不足25平方米的,按照25平方米计算;
(2)增加10平方米的住房改善面积;
(3)被拆迁房屋面积与改善面积之和不足45平方米的部分,由被拆迁人按照评估的拆迁区域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的50%支付房款;
(4)被拆迁人在本市其它区域承租或者已按住房改革政策购买公有住宅房屋的,该公有住宅房屋面积与被拆迁房屋面积之和大于25平方米的,不适用本款第(1)项的规定;该公有住宅房屋面积与被拆迁房屋面积及住房改善面积之和大于45平方米的,不适用本款第(3)项的规定。
3、补偿房屋的户型:
按应补偿房屋建筑面积,结合用于补偿的新建房屋的户型设计情况,由被拆迁人选择补偿安置的房屋户型。
4、费用结算:
(1)实际用于补偿的房屋建筑面积超过应补偿面积部分按照补偿房屋的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支付房款。
(2)公有出租住宅房屋的承租人选择房屋补偿且被拆迁人同意解除租赁关系的,由房屋承租人向被拆迁人支付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购买被拆迁房屋所应当支付的房款,拆迁人按照《条例》规定对原房屋承租人进行房屋补偿,补偿房屋的产权归原房屋承租人。
5、房屋补偿的定位方式:
被拆迁人搬家腾房并验收合格后,领取交房验收单,待安置定位时以交房验收单的顺序号自行选择安置房屋。
(二)货币补偿:
拆迁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按照应补偿房屋面积的计算办法,被拆迁房屋面积与住房改善面积之和按照拆迁区域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结算拆迁补偿金。被拆迁房屋面积与住房改善面积之和不足四十五平方米的部分,以拆迁区域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的百分之五十结算,计入拆迁补偿金。
拆迁补偿金由拆迁人以货币方式支付给被拆迁人。
公有出租住宅房屋的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且被拆迁人同意的,计算的拆迁补偿金要扣除房屋承租人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购买被拆迁房屋所应当支付的价款,余款支付给房屋承租人,扣除款支付给被拆迁人。
十、非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
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方式的,以评估的拆迁区域新建同类非住宅商品房屋销售价格作为货币补偿单价,按照认定的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进行结算,在签订拆迁货币补偿协议后,按照协议的约定支付。
非住宅房屋实行就地房屋补偿的,按照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进行补偿;补偿房屋超出被拆迁房屋面积的部分,由被拆迁人按照补偿房屋的商品房销售价格支付房款。
十一、对违法建筑和逾期临时建筑的拆迁补偿
违法建筑和逾期临时建筑自行拆除,不予补偿,逾期不拆的,由拆迁人报请有关管理部门批准拆除,拆除在批准期限内的临时建筑,按照临时建筑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实行货币补偿,补偿价款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但批准临时建筑时规定不予补偿的除外。
十二、临时过渡方式及期限
过渡方式:由被拆迁人自行过渡。
过渡时间:以拆迁补偿协议约定的时间为准。
十三、拆迁补助费用标准和支付办法
1、搬迁补助费:
(1)住宅:每承租户及产权户600元。
(2)非住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元。
由拆迁人在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搬迁腾房时一次性支付,属于私有房屋的,搬迁补助费支付给被拆迁人;属于公有房屋的,搬迁补助费支付给房屋承租人。
南京市危旧房片区改造项目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房产管理局拟定的《南京市危旧房片区改造项目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二月十四日
南京市危旧房片区改造项目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
(南京市房产管理局2008年1月)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市危旧房片区改造工程,尽快改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我市《关于加快危旧房片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参照建设部《关于推进东北地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本着市场加保障的原则,结合我市危旧房片区改造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经市政府确定的危旧房片区改造项目的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第三条各区政府应当从本区实际出发,选择有条件的危旧房片区,有计划、分步骤地统筹建设一定数量的经济适用住房(含产权调换房),专门用于安置本区危旧房片区改造项目中的拆迁居民。
第四条危旧房拆迁安置经济适用住房(含产权调换房)建筑面积以45平方米、50平方米左右的套型为主。
被拆迁人可就近在改造后的危旧房片区内(含捆绑改造的其他片区)选择与被拆迁房屋面积相当的经济适用住房(含产权调换房)。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小于45平方米的,可以选择一套45平方米左右的经济适用住房(含产权调换房)。
第五条被拆迁房屋与所调换的安置房屋,应当由同一家评估机构采用相同的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定。
第六条执行政府租金标准的被拆迁公有住房承租人,若他处无住房,且相应的经济适用住房(含产权调换房)在安置拆迁产权人后仍有剩余房源的,可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购买危旧房片区拆迁安置经济适用住房(含产权调换房)。
执行政府住宅租金标准的直管公房产权人所取得的货币补偿价款,应当专项用于危旧房片区改造。
第七条危旧房改造片区内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的,仍应按照经济适用住房有关程序轮候申购。
第八条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的低保家庭,在危旧房片区改造拆迁安置中,可以采取产权共有方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含产权调换房)。安置房价款与全部拆迁补偿费用之间的差价所对应的份额,其产权归国家所有。属于国家持有的产权份额应当由被安置人依廉租房租金标准承租。租赁期间,被安置人可逐次购买政府持有的产权份额。
第九条危旧房改造过程中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十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及溧水县、高淳县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规定,制定本辖区内危旧房片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规定,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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